对於某某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司法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19-04-10 15:48 字体【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0日,陈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6E953的重型货车,沿331省道行驶至331省道二郎口潘朱新村段时,与於某某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於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和路边的路灯杆、警示桩损坏。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於某某即被送往全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7天,被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两肺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鼻骨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等。陈某为於某某支付医疗费3万元住院57天后,拒绝继续为於某某支付相关费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於某某到全椒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全椒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马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於某某的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承办律师对案件情况分析后,认为该案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肩袖损伤是否是事故造成的;二是单方鉴定是否为法院采纳;三是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四是陈某与阜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挂靠车辆责任承担问题。承办律师针对受援人为农村户口,虽在全椒县二郎口街道居住多年,但无法提供居住证明和相关证据证明其收入的事实,导致其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子女一起前往二郎口街道居委会、二郎口镇政府开具居住证明,并前往於某某开设的杂货铺拍摄照片,以证明於某某开店的事实等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于2018年7月27日为受援人书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2018年8月15日,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针对於某某伤残等级及肩袖损伤并未在首次住院治疗发现,出院记录中也没有记载等问题,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同时也不认可,於某某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认为其是农村户口,就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阜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以其与陈某有挂靠协议为由,认为赔偿应当由陈某承担。

承办律师针对两被告的上述观点发表了针对性的代理意见: 

一、被告运输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实际车主不是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也应当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误工费用,原告常年在全椒县二郎口街道从事开店,销售服装,原告提供的二郎口镇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租房协议及照片等可以证实,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据此主张按照商品零售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二郎口镇政府证明、租房协议等可以证实,原告常年在城镇居住,并开有杂货铺,由稳定的收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於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

三、原告的鉴定报告,并非单纯的单方鉴定,而是应保险公司要求去做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保险公司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份报告存在瑕疵,足以反驳该份鉴定报告,法院不应当允许被告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申请,否则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四、原告於某某右肩袖损伤完全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原告的出院记录中明确记载右肩部压痛、后期出院后一直在未愈,在此后的检查中才发现原告存在右肩袖损伤,相关的检查也一直是连续的,没有任何中断。

庭审后,代理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法官建议和解,经多次与保险公司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於某某93000元,2、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於某某诉讼费、鉴定费等3500元,从其垫付款30000元中扣除,余款2650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时由於某某返还陈某。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相同,本案中接受法律援助的受害人也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承办人员首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法律援助工作者不仅要谙熟法律,更要深刻了解社会现实”这句话在本案承办人员身上得到了最好的诠释。承办人员通过非诉讼的调节途径妥善解决了问题,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成本,也避免了当事人遭受诉讼之累。可见,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处理的虽为微观个案,但其作用、效果却直接影响到抽象的宏观的社会整体。所以,法律援助工作者对和谐社会之构建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 本案由于受援人本身证据存在瑕疵,同时伤情存在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意见,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於某某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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