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贾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全椒县司法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2-11-24 11:06 字体【  


【案情简介】

贾某某系水电工,达某某从事承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2020年左右,贾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达某某。于2020年3月份,达某某承接了全椒县某一小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需要水电工为其施工,遂找到贾某某,双方商定好施工范围、工资标准等内容后,贾某某按照达某某的要求开始了水电安装作业,但达某某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资。贾某某一直工作到2020年10月3日,经贾某某与达某某结算,贾某某工人工资合计29600元,达某某下欠贾某某工人工资15000元一直未付。2022年3月11日,贾某某找到达某某催要工人工资,达某某向贾某某出具欠条一张,但达某某仍未能在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

贾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多方寻求帮助,但一直未能如愿地解决。后贾某某在了解到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并来到到全椒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2年3月24日,全椒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夏冰接待了贾某某,夏主任认真听取其陈述以及查阅欠条等相关材料后,确认贾某某符合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并于同日批准贾某某的申请同意为其受理,指派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汤广远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办过程】

汤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贾某某的陈述并仔细查阅卷宗。经汤律师对案情的了解和分析:

一、首先确认本案的法律关系,该案是一个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因为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的贾某某和达某某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提供劳务,并非系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关系极易混淆,有区分的必要。

二、法律适用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证据欠条出具实践为2022年3月11日,但贾某某提供劳务的事实发生在2020年3月至10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颁布前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达某某应当支付贾某某的工人工资。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于2022年4月18日为受援人拟写起诉状到全椒县人民法院立案。在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法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开庭审理。庭审中,代理律师按照庭前的代理思路提交了达某某出具的欠条等证据材料。达某某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目前正处于新冠疫情期间,经济状况十分困难,请求法院主持调解。贾某某本着从实际出发、和谐处理事情的态度同意了调解。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一、被告达某某欠原告贾某某劳务费15000元,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如被告达某某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原告贾某某有权自2022年11月1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无其他纠纷。

双方于2020年4月25日在全椒县人民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并拿到了调解书。 

【案件点评】

农民工是中国特殊事件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付出辛勤的劳动应该得到劳动报酬,但是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工资拖欠往往比较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农民工本身文化知识较低,维权难度大,本身就因劳动报酬迟迟拿不到,导致其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只能通过其他违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法律援助解决了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的切身之痛,通过法援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使得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妥善解决了问题,将矛盾化解到最小,促进了社会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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