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兵不服全椒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司法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1-05-17 09:54 字体【  

全复字﹝2019﹞4号

申请人:张x兵,男,1978年x月生,汉族,身份证号:3411241978xxxxxxxx,户籍地:全椒县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全椒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鲁晓峰,局长。

申请人张x兵不服被申请人全椒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公(新华)行罚决字﹝2019﹞60号中的拘留决定。

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既需要合法性,也需要合理性、公平性,而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与张甲、何x誉等人的纠纷中,处罚决定不公平、不合理。具体原因如下:1、张甲、何x誉等人无故损坏申请人家祖坟,并动手殴打申请人,横行乡里,为害一方。2、双方打架后公安机关让张甲和何x誉做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但申请人不懂其中“奥妙”,公安机关也未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伤情鉴定,导致申请人没有伤情鉴定结论。但根据申请人当时受伤时的客观情况来看,如果申请鉴定,显然也会构成轻微伤及以上。被申请人不考虑纠纷的起因,以及张甲、何x誉的过错,反而决定拘留申请人,如此处理极不公平。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被申请人称:2018年11月27日下午4时许,张x兵和张乙驾车到沈张组工地施工现场,当时张乙没有下车。张x兵在施工工地现场阻止工人不让工人施工,理由是今年10月份在沈张组平整土地时张x兵家祖坟被施工人员损坏一部分,双方关于祖坟被损坏一事还没有处理结束。工地施工负责人何x誉和包村干部张甲接到工地工人电话后赶到沈张组工地现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何x誉和张x兵互相发生争吵,张甲见无法处理,就准备离开,张x兵抓住张甲的衣领不让他走,张甲就往张x兵脸上打了一拳,导致张x兵嘴巴部位被张甲打伤出血。何x誉也往张x兵身上打了几拳,于是张x兵打电话告知其表弟张乙、舅舅张x才、叔叔张x贵自己在沈张组处理祖坟一事被人殴打情况,张乙、张x才、张x贵接到电话后先后赶到现场。张乙到现场后得知张甲殴打张x兵后,张乙上前抓住张甲衣服领口将张甲摔倒在地并骑在张甲身上用拳头殴打张甲头部,张x兵也用脚瑞了张甲头部几下。xx村书记葛x生赶到现场后发现张x兵、张乙殴打张甲后进行劝阻。张乙被拉开后,仍然不罢休,从自已的车子里拿着一把扳手追打何x誉,将何x誉头部和身体部位打伤。2019年1月15日经我局法医鉴定,张甲的体表挫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2019年1月2日经我局法医鉴定,何x誉头皮创口、左上臂挫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张乙接到张x兵电话后到达现场没有正确处理事情,而是在双方都停止打架的情况下连续殴打两人,并且造成两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张x兵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故对张x兵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张x兵向全椒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称:全椒县公安局没有告知其进行伤情鉴定,但本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已经放弃鉴定,并不是公安机关没有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张x兵殴打他人一案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对张x兵复议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处罚无法律依据,为此,请求全椒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全公(新华)行罚决字﹝20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张x兵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专门从南京赶回村子里作为家庭代表来处理祖坟被损坏一事,直接赶到施工现场阻扰施工方进行施工,造成施工方被迫停工。申请人和何x誉在现场互相争执,导致问题无法解决,继而发生殴打行为;2、在2018年1月27日张x兵的询问笔录中,公安机关问:“你是否需要做伤情鉴定?”答:“我不需要做伤情鉴定,我受伤不严重”。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既然是专门从南京赶回村子里作为家庭代表来处理祖坟被损坏一事,应和村里的干部事先联系而不是直接赶到施工现场阻扰施工方进行施工,造成施工方被迫停工。而张甲作为村干部是来处理问题的,张x兵和何x誉在现场互相争执,导致问题无法解决,其在准备离开时被张x兵抓住衣服领子,张甲才往张x兵脸上打了一拳。因其事件是由于张x兵事先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张甲作为村干部在处理问题过程中不冷静也有过错,故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何x誉在看到张x兵抓住张甲的衣服领子的情况下,认为要打张甲所以打了张x兵几拳但没有造成伤害,被申请人认为其行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情节较轻,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全椒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公(新华)行罚决字﹝2019﹞60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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