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

来源:全椒县司法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6-23 11:06 字体【  

全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

为了规范全县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椒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全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发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须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经审查应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并按下列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受理的,应当拟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二)经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并送达申请人。

四、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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