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理制度

来源:全椒县司法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6-23 11:07 字体【  

全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全县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以《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决定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的,制作《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行政复议承办人对案件审理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报县政府管县长签批。对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后,报主管县长签批。

五、行政复议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外,应在六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承办人拟制《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报县政府管县长批准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县政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县政府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并制作《行政复议和解书》。

、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报县政府管县长批准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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