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案(全复字〔2023〕20号)

来源:全椒县司法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3-04-28 15:31 字体【  

全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全复字〔202320

申请人:XX女,19X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12419XXXX,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XXXXXX,系魏XX配偶。

委托代理人XX,女,自由职业

被申请人: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兴道局长。

第三人:安徽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XXXX楼。

法定代表人:成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117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认定2023002520232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分别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316日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现案件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15日早上六点左右,魏XX在长江院子工地上,拖着板车去拉东西,突然被电线绊倒,摔倒在地,门牙当场跌掉两颗,出现意识不清。四十分钟后被工友看到,送去医院,经全椒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带出血、高血压。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出事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称:答辩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

一、受理及认定经过

120211026日刘XX(受害职工魏XX妻子)到答辩人工伤申报窗口提交魏XX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说明202115日上午6点钟XX在全椒县长江院子工地上班用板车拉砂浆途中不幸跌倒在搅拌机旁,满脸是血,两颗门牙被跌掉意识不清当场昏迷,50分钟左右被工友看见拨打了120送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因缺少劳动关系材料,工伤申报窗口当时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材料。

2202255日,答辩人工伤申报窗口收到刘XX的补正材料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安徽XX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魏XX)于2019510日至202115日的用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答辩人工伤申报窗口同期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向华安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32022518日华安公司向答辩人工伤股提交了《关于魏XX突发疾病的情况说明》及工人刘XX、计X、张XX、李XX的书面证人证言。华安公司提出魏XX系突发疾病导致脑出血,不属于工伤。20226月,华安公司向答辩人提出《鉴定申请书》要求委托鉴定机构对魏XX的脑出血形成原因与自身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22617日答辩人根据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2条规定,依法向刘XX发出《关于要求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通知》,要求XX(刘勒)提供XX右侧基底节出血是外伤导致的医学(司法)鉴定结论XX一直未能提供。202319日,魏XX因脑出血后遗症死亡。鉴于XX提交的门诊病历及CT检查报告单等显示主诉突发意识不清50分钟。答辩人工伤股到全椒县人民医院调取了魏XX此次住院病案,并在2023116日向全椒县人民医院急诊ICU医生高XX、住院部医生孟XX做了询问笔录。2023112日联系了工友刘XX、张XX、王仕红、计X做了询问笔录。经过调查核实的情况,答辩人认为魏XX202115日系突发脑出血导致意识不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因此,2023117日作出了编号全认定20230025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上所述证明答辩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程序合法。

二、法律依据

1、职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该条赋予答辩人有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行政权力。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认定为工伤”,经魏XX(刘XX)、华安公司举证及答辩人调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魏XX受伤(死亡)因工作原因导致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事实依据

1、第三人提交的门诊病历、答辩人调取的魏XX住院病案及全椒县人民医院急诊ICU医生高XX、住院部医生孟XX的询问笔录证实魏XX系突发意识不清后就医。

2、刘XX、张XXXX、计X的询问笔录,证实魏XX202115日上午尚未作业即突发意识不清,口角留有口水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请求驳回申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第三人未进行答复和陈述。

经审理查明:2019510日,魏XX开始进入第三人承建的全椒县国建长江院子工程从事瓦工工作。202115日上午7时许,魏XX进入工程工地后准备实施工作时,突然出现意识不清跌倒在地,昏迷不醒,随后被工友发现及时拨打120送至全椒县人民医院。同日,魏XX被全椒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脑右侧基底节出血、高血压,一直在全椒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直至20221014日出院。

2021102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提交魏XX的工伤认定申请,因缺少劳动关系材料,被申请人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20225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251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魏XX突发疾病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书面证人证言,认为魏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20226月,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委托鉴定机构对魏XX的脑出血形成原因或与自身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22617日,被申请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关于要求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魏XX右侧基底节出血是外伤导致的医学(司法)鉴定结论的相关材料,但申请人一直未能提供。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待收到相关结论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另查明,202319日,魏XX因脑出血后遗症医治无效死亡。2023112日,被申请人分别向魏XX的前工友刘XX、张XX、王XX、计X做了询问笔录。2023116日,被申请人分别向全椒县人民医院医生高XX、孟XX做了询问笔录。2023117日,被申请人经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魏XX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32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关于要求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通知》、《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全椒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本案中,魏XX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意识不清,跌倒在地,昏迷不醒,即魏XX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这一点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均无异议。但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及被申请人的调查核实,魏XX并非外伤导致脑出血,即魏XX是因非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申请人认为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实,本机关不予认可。魏XX202115日受到伤害,于202319日死亡,也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即魏XX受到的伤害既不符合认定工伤情形,也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向第三人送达了举证通知,并经依法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认定2023002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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