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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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达志胜诉被告安徽省金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124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安徽省金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达志胜欠款50,000元,并自2022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