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皖1124破8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滁州市荣昌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采取摇号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指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担任滁州市荣昌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破的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