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娟:
本院受理原告冯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全椒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