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破申29号
申请人:陈健,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豪盛拉菲公馆9栋8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1124********6837。
申请人:滁州爱尚房产经纪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南路瑞祥商业街2幢11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R7NX8H。
法定代表人:史文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爱尚房产经纪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经征询陈健意见,其亦同意将该公司移送进行破产审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为滁州爱尚房产经纪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并将决定书送达陈健及滁州爱尚房产经纪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查明:2018年6月1日,滁州爱尚房产经纪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该公司目前在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尚有未执结案件。经查询,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滁州爱尚房产经纪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鉴于滁州爱尚房产经纪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全椒县境内,为方便案件审理,该案交由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陈健对滁州爱尚房产经纪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由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继航
审 判 员 谭庆龙
审 判 员 王娟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