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皖1124破10号之二
因目前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少量资产未处置,现阶段暂不宜破产分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表决通过了《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授权管理人可以根据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情况和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贵院裁定认可的《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并报请本院批准兑付。裁定终结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不影响今后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本案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裁定终结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