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皖1124民初3691号
史孔元:
本院受理原告林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林泉请求判决你支付拖欠挖机台班费5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九时整(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全椒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