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全椒县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01 16:12 字体【  

皖文社文〔2013〕1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规范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为城乡群众提供公益性、经常性文化服务,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正式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安徽省文化厅

2013年1月7日

安徽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规范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加快推动我省文化强省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为”方向,坚持“自发自愿、规范引导、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和“三贴近”原则,努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民间艺术,学习和借鉴一切优秀文化艺术,促进群众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需求的新要求、新期待。

第三条 群众文化辅导员是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者、文化工作的宣传者、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文化阵地的维护者。

第四条 群众文化辅导员是指具有一定文化专业技能,热心文化事业,自愿奉献时间和精力,为基层群众提供公益性、经常性文化艺术服务,按照一定程序,在群众文化辅导员组织机构注册登记,参加文化服务活动的志愿人士。

第五条 群众文化辅导员的主要工作

(一)组织、指导、策划或参与开展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活跃基层文化氛围;

(二)深入生活,努力创作,在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大力推广体现时代精神、具有一定艺术水平和浓厚地区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作品;

(三)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担任群众文化艺术的培训或指导;

(四)经文化部门或文化馆(站)聘请担任文化活动的评委或裁判;

(五)参加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

第六条 安徽省文化馆负责对全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各、市、县(市、区)文化馆对本辖区的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进行日常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各乡镇、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群众文化辅导员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群众文化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在音乐、舞蹈、戏曲、书法、美术、摄影以及艺术编导、手工技艺等方面有一定专业特长和艺术水平;

(二)能经常性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辅导活动,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组织能力;

(三)自愿为群众文化工作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为群众文化辅导员的,由市、县(市、区)文化馆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聘任,登记造册,并报所辖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有群众文化辅导员均统一报省文化馆备案。

第九条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馆每年将群众文化辅导员基本情况、工作情况以及开展活动内容、时间、效果及典型经验等书面报告报省文化馆汇总、备案。

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文化馆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群众文化辅导员学习和培训。

第十一条 实施群众文化辅导员等级制度,开展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安徽省群众文化辅导员等级标准》规定,申请授予或晋升相应的等级称号。各级文化馆按照《安徽省群众文化辅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称号:

(一)县(市、区)文化馆批准授予三级群众文化辅导员等级称号;

(二)市文化馆批准授予二级群众文化辅导员等级称号;

(三)省文化馆批准授予一级群众文化辅导员等级称号;

(四)特许条件批准为群众文化辅导员或越级晋升的,由省文化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称号。市、县(市、区)文化馆批准授予的二、三级群众文化辅导员均需报省文化馆备案。

第十二条 群众文化辅导员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后由聘任部门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可以续聘,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群众文化辅导员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群众文化辅导员不能坚持正常开展工作以及有其他影响文化辅导员声誉行为的,由市、县(市、区)文化馆进行解聘,并报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文化厅定期对市、县(市、区)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管理及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省文化厅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群众文化辅导员、群众文化辅导示范点及优秀服务项目、服务团队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省文化厅。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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