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全椒县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04 21:31 字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校车服务保障体系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以县为主,不断扩大校车安全保障范围,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二)市、县政府要合理规划配置教育资源,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就读,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减少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风险。优先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三)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地实际的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四)各地要积极组织实施校车安全保障工程,建立政府、家庭与社会合理分担费用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家庭缴费分担、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对提供学生公共交通安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积极支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大型公交、客运公司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推进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或校车服务。

二、不断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由省教育、公安、宣传、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质监、广电、安全监管、法制、新闻出版、保监、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20个部门参加,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市、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六)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会同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使用营运车辆参与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逐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有关专项资金的筹措和落实,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对政府投资校车车辆采购、维修等环节的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物价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质监、法制、司法、安全监管、宣传、新闻出版、保监等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落实相应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七)落实运营公司、学校及家长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营公司或配备校车的学校负责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落实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车辆运行管理工作;做好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学校负责学生乘坐校车的组织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工作台账,做好每日乘车情况记录。

学生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负责学生上下学乘车等相关时段的安全,保证学生出行乘车安全;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乘坐校车的小学生和幼儿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护送到位,并与随车照管人员做好交接。

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八)全面排查清理在用学生接送车辆。市、县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正在运营的学生接送车辆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要对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对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底数。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账。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过渡期限暂定为3年。各地要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以及校车购置更新实施方案,强化过渡期内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车辆的使用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安全运行。

(九)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程序。市、县政府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相关制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综合考虑学校分布、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及住址、教育教学作息时间安排等因素,对校车运行方案涉及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内容进行审核,对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时限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及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同时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使用营运车辆承担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运输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审核。

(十)严格校车通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通行的规定,结合本地校车出行时间、路线,科学安排部署警力,特别要加强高峰时段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指挥疏导社会车辆履行避让义务,确保校车安全通行。要加强校车通行时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发现校车超员的,要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并立即通报教育、交通运输部门,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监控平台建设,形成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的实时监控。

四、强化教育宣传和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和相关人员的安全乘车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校车运营企业,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各地要紧密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广泛开展“礼让校车、从我做起”、“文明交通、从礼让校车开始”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氛围。

(十二)加强对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校车服务方案和实施过程要公开透明,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市、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确保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渠道通畅。各地要依法对学生接送车辆的生产、销售、运营进行严格的监管,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校车安全督查制度,重点对每年春秋两季新学期开学前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适时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2012年11月30日

欢迎关注全椒县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