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椒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

    办法的通知

    全政〔20105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椒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    

                                     20109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椒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县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民优字〔200971)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是具有本县户籍且供给关系 在本县的下列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 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 “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以个人负担为辅助,逐步建立与我县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坚持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

    互相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审核享受医疗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资格,建立重点优 抚对象信息档案,协调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纳费用等手 续;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经费预算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审核支付工作。

    第六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参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如实提供参加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情况;协助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结算工作。

    第七条 县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 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优 惠待遇,提高参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质量,如实提供享受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有关情况,协助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结算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资金,将重点优抚对象医 疗保障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建立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合理安

    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如实向医疗经办机构申报 缴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费,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第三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一至六级残疾民兵、民工) 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设立个人账户。 有工作单位的或得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随单位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以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退休年龄的,筹资标准按照我县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开支为基数,按15年的平均余命筹集,一次性缴纳。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 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资金。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 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单位 的,经县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

    以保障,并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十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由定 点医疗机构在医疗终结时及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额报销手续。

    第四章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十三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 有工作单位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并设立个人账户。其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县财政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其参保。无工作单位的,由各镇民政办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经费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十四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七至十级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由当地镇政府统一办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第十五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

    享受医疗待遇。

    第五章 医疗优惠和医疗补助

    第十六条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县卫生部门负 责督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将  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之中,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量减少患者的费用负担。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 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免收门诊挂号费、普 通门诊诊疗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常 规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护理费减免30%;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减免20%;住院床位费减免10%

    第十七条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重点优抚对象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优惠、医 疗救助后,依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报销系统,在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病种和用药范围内 报销后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给予医疗补助;对无工作单位的七 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已参加工伤保险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办理《慢性病就诊证》,按规定报销,剩余部分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 元。

    第十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含慢性病门诊):在医保定点药店自购药品时由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不享受优抚医疗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时,先由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剩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的给予全额报销。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优惠,对规定 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标准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超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部分,以及用药品种、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每人每年400元定额补助。(门诊补助只限本人使用,当年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或补偿范围、最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40%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或补偿范围、最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2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药费报销、救助、补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 用,由一站式医疗补助系统,在报销程序后直接补助到位。经 过批准转入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人申请,县 医保部门出具相关凭证,经主管单位或所在镇政府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过 大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六章 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民政部 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各类抚恤补助优待对象医疗费实际 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可用上级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助作为补充。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分开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拨付,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医疗保障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下。用于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财政专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专账中核算;用于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资金,按县民政 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县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点优 抚对象的医疗费开支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审核后提交县财政局按实拨付。

    第二十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社会 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提高,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卫生、

    劳动保障部门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 诊制度,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均为重点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优质服务和保证医疗质量的同时,有条件的应开设优抚对象专门诊室、专门病房,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医疗优惠项目;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优惠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需转入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治疗的,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危急病人可先转院治疗,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转院手续。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转院治疗费用较高,本人确实无力支付的,可在医疗补助资金中先行垫付。

    第二十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凭抚恤定补证、重点优抚对象医 疗证和医保、新农合有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医疗优惠、医疗减免和医疗补助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重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付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存档并向管理部门传输或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擅自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在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对重点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药费、采取虚报骗 取医疗费、政府医疗补助费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 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

    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 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补助;触犯刑律的,停止其享受本办法的权利。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101日起施行。

     

     

     

     

     

     

     

     

     

     

     

     

    全椒县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