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2023年2月1日,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进一步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工作水平。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制定意义。《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滁政〔2022〕53号)文件出台后,我县的科技创新政策有许多条款不匹配,不利于推进我县当前科技创新工作,因此,结合本县实际,针对我县科技创新阶段性特点,编制一个完整的、操作性强的、符合当前实际的科技创新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考虑。《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主要依据《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滁政〔2022〕53号)等有关政策文件。
三、文件起草过程
滁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滁政〔2022〕53号)后,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县科技局牵头编制我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县科技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研究部署,听取编制进展情况,对编制工作提出要求。自2022年11月中旬开始,县科技局成立了工作专班,在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及《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奖励办法》。《奖励办法》经过起草和修改后及时在全椒县政务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11个县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县直相关单位均进行了书面回复。2023年1月5日,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会,参会的12个单位均没有意见建议。2023年1月13日,通过法制初审和合法性审核。2023年1月18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唐雨主持召开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2023年2月1日,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印发实施《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基本完善创新驱动体制机制,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特色产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创新创业环境不断优化,产业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稳步提高,全面建成高质量发展省级创新型县(市)。
五、主要修改内容
(一)将我县科技创新个别政策奖补范围调整到与市科技创新政策一致。
1.将原《政策》第二条的“对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根据滁政〔2022〕53号文件第七条精神,调整为新《政策》第二条:对县域内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学科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将原《政策》第二条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根据滁政〔2022〕53号文件第七条精神,调整为: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将我县少量科技创新政策的奖补条件、标准调整到与市科技创新奖补条件、标准一致。
1. 根据滁政〔2022〕53号文件第二条精神,在新《政策》第八条增加第一款内容:对上年度全市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前100名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3%的奖补;对上年度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10%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5%的奖补。市、县财政按3:7实施配套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将原《政策》第十一条“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全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团队,符合以下条件的,择优推荐申报市天使资金项目(特别优秀科技团队“一事一议”):(1)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在全注册成立3年以内;(2)科技团队核心成员应不少于3名,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丰富管理经验,有较好合作基础;科技团队累计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且科技团队领军人直接持有其创设公司的股份。(3)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扶持资金的50%;(4)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调整为新《政策》第十一条:鼓励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全创新创业,择优推荐申报市天使项目,市天使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县财政根据上市进度、地方贡献给予奖励。
市天使项目支持对象为: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县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县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两院”院士、国家重点行业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高校、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及其他优秀创新型研发项目负责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研发技能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三)新增加条款或内容。
1. 在新《政策》第二条中增加: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 在新《政策》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加:工业设计中心。
3.在新《政策》第三条中增加: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性中试基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 在新《政策》第五条中增加: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联合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5. 在新《政策》第十条中增加: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万元。
6.在新《政策》第十二条中增加: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7. 在新《政策》第十六条中增加:采取市、县共建共担方式,按照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对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服务给予补助。
8. 在新《政策》第二十一条中增加:支持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35万元、15万元奖补。对在省、市组织的科技服务机构运行情况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
9.在新《政策》第二十二条中增加:加速器。
(四)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1.将原《政策》前言中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6〕26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滁州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椒实际,制定如下政策:”在新《政策》前言中调整为:根据《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滁政〔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椒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原《政策》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被市院士助滁项目立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5万元。”因市院士助滁项目不再立项,在新《政策》第二条第一款中调整为: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3. 将原《政策》第四条中的“企业与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发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项目且投入生产的,分别按实际付款给予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经费的1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并入到新《政策》第十七条并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见第17条。
4.将原《政策》第六条“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鉴于工作需要和新要求,调整为新《政策》第六条: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将原《政策》第八条第一款“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超过500万元且排名前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排名第11名至第20名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为新《政策》第八条第二款: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排名前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排名第11名至第20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将原《政策》第八条第二款“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增幅超过30%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研发费用奖励。”为明晰申报条件,调整为新《政策》第八条第三款: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增幅超过30%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研发费用奖励。
将原《政策》第八条第三款“上述两种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研发项目”,修改为新《政策》第八条第四款:上述奖励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为奖补依据,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研发项目。
6. 将原《政策》第九条中的“进入全国赛区赛的,给予10万元奖补;进入省级赛区赛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决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因原表述有理解歧义,在新《政策》第九条中调整为:进入省级赛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决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进入全国赛的,再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7. 将原《政策》第十九条“对在全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等先进科技成果并在全转化、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并入原《政策》第四条内容后,结合考核需要,在新《政策》第十七条中调整为: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对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企业10%的补助。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再给予企业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8. 将原《政策》第二十七条“上述各项奖补省市有奖补的,需在获得省市奖补的前提下给予奖补。县财政奖补资金包括市财政给予的奖补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除外)。” 调整为新《政策》第二十三条:上述各项奖补省市政策规定需县财政配套的,按省市政策规定执行,县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包括市财政给予的奖补资金。
9. 将原《政策》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全政办〔2017〕80号)不再执行。”为前后政策的执行顺利衔接,修改为新《政策》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全政办〔2021〕4号)不再执行。
(五)删除部分条款。
1.鉴于省《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已不再对企业购置研发设备进行补助,删除原《政策》第十二条对《滁州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暂行办法》(滁办发〔2017〕12号)所列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企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高校、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县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兑现。
2.鉴于难以操作,一直未执行过,删除原《政策》第十三条“对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增幅超过30%、40%、50%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增幅超过15%、20%、30%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3. 鉴于省政策不再执行,删除原《政策》第十八条“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险种的科技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4. 鉴于新产品认定省科技厅不再开展,删除原《政策》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当年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或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产品,进行省科技成果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原《政策》第二十二条“对企业产品当年取得行业准入证书且进行省科技成果登记的,给予5万元补助。”
5. 鉴于不便实施,一直未执行过,删除原《政策》第二十三条“企业当年登记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
六、创新举措
创新体制机制。以建设省级创新型县(市)为突破口,深化科技、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体制改革,围绕制约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等重大问题,实施“科技创新四大工程”,从科技企业创新培育、科技人才招引培育、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创新项目推进四个方面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推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七、保障措施
通过网站、企业走访、印制宣传单、业务培训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科技创新氛围,增强企业主体科技创新意识。
八、下一步工作
厘清县域企业情况,指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动员企业开展政策项目申报,及时兑现我县科技创新政策。
九、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全椒县科学技术局
咨询电话:0550-2307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