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全椒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7月18日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全椒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进一步推动农业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发展,全面提升我县稻虾连作种养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47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实施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小农户。以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小农户服务面积或项目资金安排达60%以上。二是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地推进规模化生产。三是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把提升水稻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不断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四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主要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确保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在等10个镇范围内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项目,实现全县实施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服务面积10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27,折算任务面积2.7万亩)、水稻统防统治(含施用有机肥)40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1,折算任务面积4万亩)、水稻联合收获23.1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27,折算任务面积6.237万亩)、水稻烘干1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27,折算任务面积0.27万亩),通过对全县水稻托管服务面积74.1万亩(折算任务面积13.207万亩)项目实施,将达到:
经济效益:服务区粮食增产节本,项目服务区水稻每亩增产50斤,水稻亩均生产成本节约100元;
社会效益:通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推进小农户实现农业生产托管,带动2000个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1亿多元;
生态效益:通过统防统治、推广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生态调控以及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率达100%。通过秸秆综合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节约有限资源,改善农村环境。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范围。围绕粮食生产,实施以实施水稻生产托管为重点的社会化服务,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区域,实行整村民组、整村集中连片推进,引导小农户、专业大户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广泛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优先选择在大墅汪店片、六镇郑桥柴岗片、马厂黄安新安片、石沛联盟片“四高”丰产片实施;优先选择在江淮分水岭风景道沿线实施;优先选择在滁河襄河流域实施;优先选择在农业生产服务大托管试点区域实施。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各环节服务面积可适当调整,安排总服务任务面积13.207万亩左右。
(二)支持环节。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服务内容上重点推广水稻生产多环节托管服务模式,重点关注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水稻统防统治(含施用有机肥)、水稻联合收获(含烘干)等环节,对提供水稻生产种管收等环节的服务给予补助。
(三)支持对象。
1、服务主体。
(1)基本条件。服务主体在农服平台服务组织名录库中确定,原则上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两年以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受此限制),成员数达到5人以上,有营业执照和银行账号,规章制度完整且挂牌经营。农机操作人员持有效驾驶证、行驶证率达100%。
(2)作业能力。提供全程托管的服务主体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1000亩,提供多环节服务的服务主体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
(3)硬件设施。服务主体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电话、互联网)、机具库棚、维修场所,机具库棚要达到200平米或机具入库率达到50%以上。多环节作业的服务主体必须具有与申请作业面积相配套的植保无人机、插秧机、收割机、烘干机等装备,均应加装智能监测设备。
(4)软件设施。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齐全、农机操作人员和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健全、农机智能监测网络覆盖。
(5)承担项目实施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必须向项目办出具承诺书,接受县项目办全面监管。
县项目办选取从事申报多环节社会化服务主体个数原则上不少于3个,供销合作社负责实施的服务主体需符合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 1/3 以上或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服务主体由供销合作社在符合要求的主体中选取。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县项目办在农服平台建立全椒县项目服务组织名录库,通过中国农服平台开展项目管理。
2、服务对象。为接受托管服务的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等。其中,贫困户、小农户、特色农业稻虾连作小农户、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在滁河襄河区域小农户优先补助。
(四)支持方式。根据我县实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采取先服务后享受财政补助的方式进行。服务主体要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服务主体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金额,县财政按照服务主体提供的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进行补助。
(五)补助标准。根据省实施方案要求,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我县补助标准如下:
1、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服务小农户每亩参考价格180元,补助比例27.8%,补助标准50元/亩。
2、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服务规模经营主体每亩参考价格170元,补助比例28.2%,补助标准48元/亩。
3、水稻统防统治(含施用有机肥)服务小农户参考价格10元/亩次,补助比例40%,补助标准4元/亩次。
4、水稻统防统治(含施用有机肥)服务规模经营主体参考价格8元/亩次,补助比例37.5%,补助标准3元/亩次。
5、水稻联合收获服务小农户每亩参考价格75元,补助比例26.7%,补助标准20元/亩。
6、水稻联合收获服务规模经营主体每亩参考价格65元,补助比例27.7%,补助标准18元/亩。
7、水稻烘干服务小农户每亩参考价格50元,补助比例40%,补助标准20元/亩。
8、水稻烘干服务规模经营主体每亩参考价格50元,补助比例36%,补助标准18元/亩。
对服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最高补贴不得超过10万元。
项目补助款分配给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各50%。
(六)补助资金安排。全县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100万元,其中: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492万元、水稻统防统治(含施用有机肥)144万元、水稻联合收获444.8万元、水稻烘干19.2万元。
三、实施计划
(一)准备阶段(2023年6月底之前)。制定全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项目实施方案,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并下发我县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并利用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全方位进行政策宣传。
(二)实施程序(2023年6月—2023年11月)。
1、项目申报。对项目内容、补贴标准、补贴条件进行公示,由各镇组织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自主进行项目申报。
2、资格审查。对申报项目的服务主体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选择服务主体。对申报项目的服务主体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硬件设施等条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分,确定项目参与实施的服务主体。
4、签订合同。由各镇指导选定的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区域、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收费标准、违规责任等内容。
5、实施作业。服务主体为农民提供农业社会化作业服务。作业结束后,经服务对象认可,在作业服务到户清册中签字确认。
6、开展督查。在实施的关键环节,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政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适时开展督查;县农业农村局设立举报电话:0550-5030723,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7、指导服务。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服务过程中,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同时开展服务进度和服务质量监管。
8、面积核实。由各村、镇对服务主体在本镇辖区内的服务面积进行核实、公示,加盖政府公章予以确认。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对服务主体服务面积核实情况,结合智能监测设备采集的数据,确定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的补助面积。
9、项目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验收。验收后,服务主体凭作业服务合同、以及作业服务到户清册,服务主体作业验收单,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10、公开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对财政补助资金的服务主体、服务对象作业服务情况及资金补助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11、资金结算。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相关补贴手续后,结合公示情况,向县财政申请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分别打卡发放到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
(三)总结阶段(2023年11月底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好迎接上级考评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全椒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事务,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项目区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具体负责服务主体的推荐、各服务环节作业的组织和面积落实、监督作业合同的签订、服务质量和面积的验收以及作业补助资金的申报。
(二)落实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根据本地农业产业特点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等政策内容,制定具体的任务清单、服务主体能力标准、服务协议和合同文本、服务和验收标准。县财政局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监督工作;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
(三)加强全面宣传。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镇村要充分利用会议、网络、公开栏等多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相关政策和发展全程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严格资金监管。项目实施完成,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时组织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资金;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要严格把关项目实施,严格审核项目材料。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是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二是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三是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四是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五是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附件:1、全椒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2、全椒县2023年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标准
3、全椒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
4、承诺书
5、全椒县2023年服务主体机具登记表
6、全椒县2023年服务主体作业验收单
7、全椒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清
2023年6月14日
附件1
全椒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一、水稻育苗质量标准
苗高12-20厘米,叶龄3-4片,秧龄15-25天,苗挺、苗均、叶绿,苗块规格23×58厘米或28×58厘米,厚度为2-2.5厘米,盘根密,厚薄一致,提起不散。
二、水稻耕整地作业标准
耕深控制在12-18厘米,耕深稳定系数≥85%;碎土系数≥92%;埋草覆盖率≥95%。水整后大田地表应平整。
三、水稻机插秧作业标准
插秧深度1厘米左右,每穴秧苗杂交稻1-3株,粳稻4-6株,漂秧率﹤3%,伤秧率﹤4%,漏插秧率﹤5%。杂交稻推荐株行距30×(16-20)厘米;常规粳稻推荐株行距25×(14-16)厘米或30×(10-14)厘米。
四、机直播作业标准
推荐株距10-14厘米,行距30厘米。杂交稻每穴播种量2-3粒;常规粳稻每穴播种量5-8粒。
五、无人机飞防作业标准
1、作业时要保证风速3米/秒以下,避免高温施药,最高气温不宜超过38度。
2、每亩用药量不低于1000毫升,飞行高度1.5-2.0米,飞行速度4-7米/秒,作业时做到不重喷、漏喷。
3、植保无人飞机作业人员应具有无人机操作资质,并参加安全科学使用农药培训,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
4、遵循农药购买、运输、存储、施药前、施药时、施药后、废弃物处置相关管理规定。
5、农药 应选择在农药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格产品,必须采用两次稀释法充分溶解农药,并三次清洗空包装。
6、农药的使用应做好有关记录。
六、水稻机械化收割和秸秆粉碎还田作业标准
使用带秸秆切碎功能的联合收割机,在收获水稻的同时将秸秆切碎,并均匀抛撒在田面。留茬高度以不影响耕整地质量为宜,应低于15厘米,秸秆切碎后的长度小于10厘米。
七、水稻烘干作业质量标准
水稻烘干后要求籼稻含水率≤14%、粳稻含水率≤15%,爆腰率≤3%、破损率增加值≤0.3%、连续干燥含水率不均匀度≤1%,焦煳粒、爆花粒为0,色泽、气味正常。
附件2
全椒县2023年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标准
为确保全椒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各项建设内容落到实处,达到预期效果,现制定本标准。
一、验收内容及标准
验收内容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作业环节;验收标准应不低于《全椒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二、验收组织
全椒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组织工作,县项目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农业、项目区乡镇村共同参与,按照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程序
(一)乡镇验收。
服务主体完成每个环节项目作业后,凭作业合同和影像资料,向作业地的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作业辖区乡镇根据《方案》要求组织镇村人员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后,向县项目办申请县级验收。
(二)县级验收。
县级验收分三部分内容:
网上核查。通过农业全程机械化作业监测系统(农机作业远程监测终端或北斗),核查项目实施单位真实作业记录。
实地核查。根据《全椒县2023年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作业标准》(附件1),从每个服务主体所服务对象中随机抽取3-5户进行实地验收。具体内容:①农户抽查,深入农户核实服务合同落实情况,核实服务价格、政府补助、服务对象实际支付金额与服务合同是否一致;②田间抽查,深入田间实地核查作业情况。
材料核查。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实施单位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②服务对象签字的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作业清单(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作业面积原始记录表),须有镇、村验收签字盖章。同时提供在镇或村公示5日无异议的照片;③土地流转大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作为服务对象的,须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④民间土地流转大户或代种户作为服务对象的,可由村级出具证明。
(三)公示。县项目办对服务单位作业服务情况及资金补助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四、结果使用
检查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作为奖惩的依据,作为明年安排项目区的依据。
附件3
全椒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之一
甲方:全椒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
为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发展,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经自主申请和公开择优选择,甲方向乙方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经双方协商,签定本服务合同。
一、服务内容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具体服务环节包括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水稻统防统治(含施用有机肥);水稻联合收获(含烘干)。
(二)服务地点:全椒县;
(三)服务数量: 亩;
(四)服务起始时间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
二、作业面积、补助标准及结算方式
(五)作业服务面积。根据协议的服务农作物品种具体分
序号 |
服务环节名称 |
小农户亩数 |
小农户补助标准(元/亩) |
一般农户亩数 |
一般农户补助标准(元/亩) |
补贴金额(元) |
1 |
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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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稻统防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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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稻联合收获(烘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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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补贴金额共计: 元。
(六)补助标准:水稻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补助标准小农户50元/亩、规模经营主体等48元/亩;水稻统防统治(含施用有机肥)补助标准小农户4元/亩次、规模经营主体等3元/亩次;水稻联合收获(含烘干)补助标准小农户20元/亩、规模经营主体等18元/亩;最高补贴不得超过10万元。
项目补助款分配给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各50%。
(七)结算方式:农户单项服务项目作业完成后,乙要当场确认(被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并按作业量核算作业服务费。乙方为项目区被服务的向被服务对象收取作业费用。财政补助资金在县项目办组织验收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县项目办审核验收的服务面积、金额将补助资金分别打卡发放到服务对象和服务组织帐户。
(八)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由项目办组织核查组核查确定。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乙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甲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
(十)乙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资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乙方对作业服务安全生产负全责。
(十一)乙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甲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作业标准。
(十二)乙方应事先了解作业服务地的地理位置、作业环境、种植规格、道路交通状况及风俗习惯等相关情况。
(十三)为了保证乙方顺利开展作业,甲方和项目区镇、行政村应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帮助解决作业时遇到的问题。
四、违约责任
(十四)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工作的,按照每迟一天扣5%的标准扣减补助资金;对虚报完成服务任务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服务组织,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和其他农业财政项目。
(十五)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前1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
(十六)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
五、其他事宜
(十七)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十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十九)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签证方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二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县财政局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
(二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县农业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地址: 政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550-5030723
乙 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
全椒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之二
甲方: (服务主体)乙方: (服务对象)
为加快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提高水稻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根据全椒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要求,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1.服务区域: 镇 村 组。
2.服务面积: 亩。
3.服务内容: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包括: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水稻统防统治(含施用有机肥);水稻联合收获(含烘干)。
4.服务标准:详见《全椒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5.完成时限: 2023 年 月 日至 2023 年 月 日。
6.收费标准:按照与农业部门签订的合同进行统一收费,收费时应确定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
序号 |
服务环节名称 |
全价服务价格 (元/亩) |
政府给予补助标准(元/亩) |
政府给予补助金额(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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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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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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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服务费用共计: 元,政府给予补助金额共计: 元。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
8.甲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资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乙方对作业服务安全生产负全责。
三 、违约责任
9.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
四、其他事宜
10.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农机管理等部门或鉴证方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11.本合同一式贰(叁)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
12.本协议有效期自 2023 年____月____日至 2023 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 乙方(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2023 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4
承 诺 书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严格涉农项目建设操作规范,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474号)要求。全椒县 (服务主体),于2023年申报实施全椒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现对今年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作业及验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做出以下承诺:服务对象的托管服务都是本服务组织实际作业的,自愿接受县项目办监督,如果弄虚作假,查实后取消全部项目补助资金,取消各项涉农补贴资格,并列入补贴黑名单。
承诺单位(法人签字/盖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5
全椒县服务主体机具登记表
(服务主体)
序号 |
类型 |
机主 |
手机号码 |
牌照号码 |
驾驶员 |
手机号码 |
驾驶证号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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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全椒县服务主体作业验收单
服务主体(公章):
序号 |
服务对象姓名 |
作业地点 (镇村组) |
作业 环节 |
作业 时间 |
作业 面积(亩) |
作业 质量 |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
服务对象签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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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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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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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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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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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县项目办印制,使用时须由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村委会负责人、镇政府负责人四方签字盖章。
2、本表交县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案。举报电话:0550-5030723。
3、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村委会(公章) 镇政府负责人(签字): 镇政府(公章):
附件7 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项目县: 全椒县 (市、区) (盖章)
服务农产品品种 |
服务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 |
完成期限(起止时间) |
备注(农业农村或供销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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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服务小农户资金(万元) |
小计 |
其中:小农户(户) |
||||||||||
水稻 |
附表 |
机械化育秧插秧小农户 |
6 |
1.62 |
350 |
50 |
300 |
300 |
1200 |
1200 |
28 |
2023.4-7月 |
农业农村 |
水稻 |
附表 |
机械化育插秧规模主体 |
4 |
1.08 |
330 |
48 |
192 |
|
300 |
|
28 |
2023.4-7月 |
农业农村 |
水稻 |
附表 |
统防统治(含施用有机肥)(小农户) |
24 |
2.4 |
10 |
4 |
96 |
96 |
1500 |
1500 |
15 |
2023.5-10月 |
农业农村供销社 |
水稻 |
附表 |
统防统治规模主体 |
16 |
1.6 |
8 |
3 |
48 |
|
600 |
|
15 |
2023.5-10月 |
农业农村供销社 |
水稻 |
附表 |
联合收获(小农户) |
14.5 |
3.915 |
70 |
20 |
290 |
290 |
1000 |
1000 |
20 |
2023.8-12月 |
农业农村供销社 |
水稻 |
附表 |
联合收获(规模主体) |
8.6 |
2.322 |
65 |
18 |
154.8 |
|
100 |
|
20 |
2023.8-12月 |
农业农村供销社 |
水稻 |
附表 |
烘干(小农户) |
0.6 |
0.162 |
50 |
20 |
12 |
12 |
80 |
80 |
1 |
2023.8-12月 |
供销社 |
水稻 |
附表 |
烘干(规模主体) |
0.4 |
0.108 |
50 |
18 |
7.2 |
|
10 |
|
1 |
2023.8-12月 |
供销社 |
合计 |
|
|
74.1 |
13.207 |
|
|
1100 |
698 |
4790 |
3780 |
128 |
|
|
说明:1.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2,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实际服务面积计算填报。3.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村。4.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按照相关计量品种和计量单位填写。
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2) |
|||||
服务环节 |
服务区域 |
服务面积(万亩)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小农户资金(万元) |
备注(农业农村或供销社) |
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 |
襄河镇八波村、邱塘村、长安村 |
1 |
49.2 |
30 |
农业农村 |
二郎口镇太平村、赤镇村、曹埠村 |
2 |
98.4 |
60 |
农业农村 |
|
六镇镇六镇村、柴岗村、草庵村、郑桥村 |
2.2 |
108.24 |
66 |
农业农村 |
|
武岗镇荒草圩村、官渡村、砂石村、中心村 |
2 |
98.4 |
60 |
农业农村 |
|
马厂镇喻河村、新安村、黄庵村 |
0.5 |
24.6 |
15 |
农业农村 |
|
大墅镇大墅村、肥全村 |
0.3 |
14.76 |
9 |
农业农村 |
|
古河镇石溪村、蔡集村 |
0.2 |
9.84 |
6 |
农业农村 |
|
十字镇陈浅村、百子村、汊河村 |
1 |
49.2 |
30 |
农业农村 |
|
石沛镇联盟村、石沛村 |
0.5 |
24.6 |
15 |
农业农村 |
|
西王镇西王村、隆兴村 |
0.3 |
14.76 |
9 |
农业农村 |
|
统防统治(含施用有机肥) |
襄河镇八波村、邱塘村、长安村 |
4 |
14.4 |
9.6 |
农业农村 |
武岗镇荒草圩村、官渡村、砂石村、中心村 |
8 |
28.8 |
19.2 |
农业农村 |
|
马厂镇喻河村、新安村、黄庵村 |
2 |
7.2 |
4.8 |
农业农村 |
|
大墅镇大墅村、肥全村 |
2 |
7.2 |
4.8 |
农业农村 |
|
古河镇石溪村、蔡集村 |
2 |
7.2 |
4.8 |
农业农村 |
|
十字镇陈浅村、百子村、汊河村 |
4.5 |
16.2 |
10.8 |
农业农村 |
|
石沛镇联盟村、石沛村 |
2 |
7.2 |
4.8 |
农业农村 |
|
西王镇西王村、隆兴 |
2 |
7.2 |
4.8 |
农业农村 |
|
二郎口镇太平村、赤镇村、曹埠村 |
6.5 |
23.4 |
15.6 |
供销社 |
|
六镇镇六镇村、柴岗村、草庵村、郑桥村 |
7 |
25.2 |
16.8 |
供销社 |
|
水稻联合收获 |
襄河镇八波村、邱塘村、长安村 |
3 |
57.6 |
36 |
农业农村 |
武岗镇荒草圩村、官渡村、砂石村、中心村 |
4 |
76.98 |
49.8 |
农业农村 |
|
马厂镇喻河村、新安村、黄庵村 |
1 |
19.2 |
13 |
农业农村 |
|
大墅镇大墅村、肥全村 |
2 |
38.4 |
26 |
农业农村 |
|
古河镇石溪村、蔡集村 |
1 |
19.2 |
13 |
农业农村 |
|
十字镇陈浅村、百子村、汊河村 |
3.15 |
60.98 |
39.8 |
农业农村 |
|
石沛镇联盟村、石沛村 |
1 |
19.2 |
13 |
农业农村 |
|
西王镇西王村、隆兴 |
1 |
19.2 |
13 |
农业农村 |
|
二郎口镇太平村、赤镇村、曹埠村 |
2.95 |
57.24 |
38.4 |
供销社 |
|
六镇镇六镇村、柴岗村、草庵村、郑桥村 |
4 |
76.8 |
48 |
供销社 |
|
水稻烘干 |
六镇镇六镇村、柴岗村、草庵村、郑桥村 |
0.5 |
9.6 |
6 |
供销社 |
二郎口镇太平村、赤镇村、曹埠村 |
0.5 |
9.6 |
6 |
供销社 |
|
合计 |
|
74.1 |
1100 |
6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