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椒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3-01-1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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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变更管理,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滁政办秘〔2022〕3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了《全椒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至2月28日请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

    联系人:蔡兴树   联系电话:0550-5033636    电子邮箱:tz5012992@163.com.

    附件:1.关于《全椒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情况说明

          2.全椒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椒县发展改革委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

    关于《全椒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情况说明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原《全椒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是2014年制定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现在的项目建设管理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变更管理,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滁政办秘 [2022]3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重点办牵头修订了《全椒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并征求了县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自规局、公管中心、司法局、城投公司、重点中心、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及纪委监委等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全椒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共7章33条,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项目变更范围及类别、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实施、变更费用、项目变更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在原项目变更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一章第二条),原条款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全椒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全政〔2012〕19号)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总投资达4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修改理由:原办法中界定不明确。

    (二)对项目变更类别进行了重新界定(第二章第七条),将原办法中第二章第六条中,单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额超过合同价10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10万元(含)之间、10万元以下的分别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修改为;单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额超过合同价2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30万元(含)之间、30万元以下的分别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

    修改理由:原办法中项目变更的金额过小,不符合当前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三)补充增加了变更项目实行报备预审制度条款(第三章第十条):“变更项目实行报备预审制度。较大或重大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出具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资料。变更内容要详细,变更理由和变更依据要充分。对已报县重点办登记备案的拟变更项目,由县重点办会同施工、监理、设计、勘探、跟踪审计等相关单位,对变更事项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县重点办负责对上述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不完备的,不得提请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联席会议研究。”

    增加理由: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及流程的通知》(全政办〔2018〕18号)的相关规定。

    (四)重新修订了项目变更审批流程(第三章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的审批。重大变更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负责召集的联席会议审定;较大变更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召集的联席会议审定;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召开局长或镇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修改理由:明确项目变更的审批职责,加快项目变更审批。

    (五)增加了项目变更金额的限制(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前,建设单位要会同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机构仔细审查施工图,最大限度满足施工要求,减少项目变更金额。项目完工后,项目变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以下限额,超过限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厘清变更内容和相关单位责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相关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将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财政局备案。

    1.合同价2000万元以下工程,累计工程变更不超过 100 万元或结算价不超过合同价10%;

    2.合同价2000 万元(含)~1亿元工程,累计工程变更不超过200万元或结算价不超过合同价5%;

    3.合同价1亿元(含)以上工程,累计工程变更不超过 500万元或结算价不超过合同价3 %。”

    增加理由:依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滁政办秘 [2 022]34 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

    (六)加大对造成项目变更的相关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清单编制单位清单工程量偏差或漏项等原因造成投资额超过合同价3%的,扣除不低于10%的服务费用;超过合同价4%的,扣除不低于30%的服务费用;超过合同价5%的,扣除不低于60%的服务费用;具体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原办法中只有“第二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等原因造成投资额超过合同价3%的,扣除不低于10%的设计费用”的规定。

    修改理由:压实项目设计、清单编制等单位的责任,减少项目变更的发生。

    (七)为了加快变更项目的建设,增加了变更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方法,进一步规范变更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四章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增加理由:依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滁政办秘 [2 022]34 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附件2:

    全椒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变更管理,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总投资达6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条  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点办”)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的管理工作。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重点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司法局、县城投公司等单位组成,县纪委监委派驻项目建设单位纪检监察组监督。联席会议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召集,县重点办具体承办,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应建立项目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变更的程序、权限和责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项目变更申请和报批工作。县财政、审计、招标、纪委监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变更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变更范围及类别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施工招标结束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及结算条款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引起投资额变化的,可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有错误、遗漏的设计内容;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征收、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

    (七)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进行的设计优化;

    (八)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组织(技术)措施改变;

    (九)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条款的调整;

    (十)根据县政府要求,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的调整;

    (十一)其它涉及投资额变化的变更。

    第七条 项目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单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额超过合同价10%(含)或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大变更;单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额在合同价10%—5%(含)或金额在200万元—20万元(含)之间的为较大变更;单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额在合同价5%以下或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章 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第九条 拟变更的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变更预算,一般变更在3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较大或重大变更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变更预算测算应相对准确,不得遗漏,且在工程结算时不得突破测算金额。

    第十条  变更项目实行报备预审制度。所有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召开局长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申请变更单位必须出具正式文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变更内容要详细,变更理由和变更依据要充分。对已报县重点办登记备案的拟变更项目,由县重点办会同施工、监理、设计、勘探、跟踪审计等相关单位,对变更事项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县重点办负责对上述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不完备的,不得提请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建设单位应向县重点办提交审查申请。

    (一)对项目重大变更,需专家论证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先行组织专家对变更项目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负责召集,论证、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席会议同意变更的项目,变更预算经跟踪审计单位审核(跟踪审计单位的审核结果仅作为变更报批的参考,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依据。下同)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对项目较大变更,县重点办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并完成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同意的变更项目,变更预算经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对项目一般变更,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单次变更在5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变更预算经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确认。

    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并在2日内将发生情形告知县重点办。施工单位在项目变更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申报变更工程预算申请;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办理申报核准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变更项目属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在分项工程隐蔽前完成验收记录和工程量计算的复核工作(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提供有明显标示尺度的影像资料)。复核人员在验收记录和工程量计算书上签字并有具体的复核意见。建设单位应通知跟踪审计单位现场对变更的分项工程验收和计量工作进行监督,验收记录和工程量计算书需提交跟踪审计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变更审批时,应按变更类别填写《项目变更审批单》,并附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项目变更申请或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二)《项目变更审批单》需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附件材料包括监理单位对变更事项造成工期、质量、施工方案和其他有关工作的影响评价;

    (三)建设单位局长或镇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并由分管县领导签字

    (四)设计变更附变更设计图和说明,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字;

    (五)项目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六)施工组织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需附专家评审意见;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认为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竣工验收的前提下,核减合同内工程量的,此类变更无需申报。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量偏差、清单项目缺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不符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减的,可以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调整,此类变更无需申报。但如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范围的,由委托编制单位负责追究编制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变更签证手续时应将项目变更审批相关资料作为必备资料保存。应报批的变更项目如无相关审批资料,在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四章  变更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因抢险救灾紧急采取工程措施的,可先行组织实施,同步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后,报联席会议研定。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一般由原服务单位承担。原服务单位不具备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内容一般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外的变更,增加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含)且与主体工程可分割实施或与原施工单位不存在施工工序上的前后连续性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工程变更后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五章 项目变更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变更项目结算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执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有类似变更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执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项目价格的,按合同明确的组价原则及相关的计价依据计算,并提交跟踪审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应明确暂列金额的使用范围和额度,暂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特殊情况超过5%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批。暂列金额在规定范围和额度内使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但达到招标采购限额规定的,需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原则上不设立暂估价项目,遇特殊情况确需对材料、设备、专项工程设置暂估价,具备另行招标采购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招标采购。暂估价项目不纳入变更管理范围,工程结算审计时以招标价与暂估价的差价计补价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材料价格及其他政策性调整等可调整项目,不纳入项目变更管理范围,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由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审计时依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前,建设单位要会同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机构仔细审查施工图,最大限度满足施工要求,减少项目变更金额。项目变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以下限额,超过限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财政局作情况说明,并厘清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一) 合同价2000万元以下工程,累计工程变更不超过 100 万元或结算价不超过 合同价10%;

    (二)合同价2000 万元(含)~1亿元工程,累计工程变更不超过200万元或结算价不超过合同价5%;

    (三)合同价1亿元(含)以上工程,累计工程变更不超过 500万元或结算价不超过合同价3 %。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已实际先行变更、但联席会议研究未通过的,变更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项目变更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项目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项目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项目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十八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清单编制单位清单漏项等原因造成投资额超过合同价3%的,扣除不低于10%的服务费用;超过合同价4%的,扣除不低于30%的服务费用;超过合同价5%的,扣除不低于60%的服务费用;具体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原因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合同价的,不予安排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对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项目变更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县政府以前出台的工程管理方面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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