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和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滁州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滁商改联办〔2020〕3号)精神,结合我局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和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构建安全风险“六项机制”,增强安全保障能力。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覆盖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全领域、全过程。
(二)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和突出问题,开展双随机抽查,合理调整抽查频次、比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
(四)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开展和其他执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三、检查事项和内容
非煤矿山监管检查事项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检查。
(1)检查项目核准文件,查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当前项目情况是否与核准内容一致。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的检查。
(1)检查项目备案文件,查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当前项目情况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事项。
(1)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专业、规模范围内承揽业务;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担任初步设计编写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承担该业务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关系。
(2)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写初步设计,是否经过专业人员审查通过;
(3) 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复;
(4)当前矿山现状与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是否出现应当变更设计而未做变更的情况。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事项。
(1)非煤矿山是否在工程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
(2)参加验收人员和验收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验收结果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与设计不一致的;
(4)是否存在违规边建设边生产,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生产。
5.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
(1)查阅有关生产台账,必要时查阅销售、存货等账簿,或者利用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信息,核算产量情况;
(2)查询采掘作业进度计划、生产作业计划等;
(3)查阅随生产及时填绘的有关图纸,总体安排上是否符合设计;
(4)问询有关人员生产情况,形成问询笔录。
6.非煤矿山几种明令禁止生产行为的监管事项(配合应急管理局事项)。
检查矿山图纸和现场,或者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判断是否存在下列情况: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7.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
检查非煤矿山作业现场,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收尘、防尘措施:(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
8.非煤矿山企业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复的监管事项(属于配合共同监管)。
检查非煤矿山作业现场,矿山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作业必须使用的耕地、山林、草原应当采取修复措施。
非煤矿山检查工作,可根据需要按规定购买专家服务,充分发挥专家力量。
四、工作步骤
检查工作从2020年6月底至2020年11月3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检查准备阶段(6月底至7月10日)。按照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事项和比例,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检查实施阶段(7月10日至10月底)。检查组应当提前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待查材料。对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执法检查要求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相关表格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反馈结果阶段(11月1日至11月底)。执法检查单位应当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对本单位作出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将其作为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探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筹划,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监督检查任务。
(二)强化协调联动。要切实提高抽查效能,加强与相关各方联系沟通,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强化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履行双随机监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
附件:1.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计划
2.全椒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检查事项清单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 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计划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主体(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的比例 |
实施抽查的时间段 |
备注 |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监督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事项;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非煤矿山几种明令禁止生产行为的监管事项(配合应急管理厅事项);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非煤矿山企业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复的监管事项(属于配合共同监管)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级) |
全市非煤矿山企业 |
双随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名录库中所有企业主体 |
抽查比例应不低于5%。 |
随机摇号阶段:2020年6月底至7月10日; 实施检查阶段:2020年7月10日至10月31日; 结果公示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应控制数量。 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控制好上限比例。 |
附件2 全椒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滁州市全椒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
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滁州市全椒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
|
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滁州市全椒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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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滁州市全椒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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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滁州市全椒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6 |
非煤矿山几种明令禁止生产行为的监管事项(配合应急管理厅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滁州市全椒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九 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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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滁州市全椒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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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煤矿山企业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复的监管事项(属于配合共同监管) |
非煤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滁州市全椒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