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椒县经信局经调整后的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13 16:36
    【字体:打印
    调整后的经信局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2022年 9  月 29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1.受理责任:依法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上报或退回(退回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核验,审核通过后上报。
    3.决定责任:决定予以上报或退回(退回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网上确认退回或上报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上报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而不予以上报的;
    2.没有按照实事求是原则、秉公办事的;
    3.负责受理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影响确认流程公正公平公开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第12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公布,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修订)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中的《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规定: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5.《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第80项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第14项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或专家意见,提出办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
    送达责任:制定备案文本、通知企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备案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治理恢复:(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调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取、审核、采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当场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地: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琐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核准条件准予核准,或者应当予以核准而不予核准的;
    (二)违反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批准设计文件,或者应当审查而不予审查的;
    (三)对竣工验收结果监管不力的;
    (四)对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六)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的。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行为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5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6 行政处罚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