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资源集约化管理,现将《关于修订〈全椒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4月19日至5月18日止。
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联系单位:全椒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550-5028675。
二、电子邮箱:czjzwgk@163.com
附件一:关于修订《全椒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二:关于修订《全椒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
关于修订全椒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2018年12月,我县出台的《全椒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全政办【2018】1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一方面部分条款存在相抵触的问题,部分条款提法不符合现阶段要求。另一方面,原实施细则不能够公正地解决镇域范围内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相关问题,引起企业间税负不公,影响企业公平竞争;同时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发挥土地效益,对我县范围内化工企业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为了更好适应我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2004]100号)
三、主要内容
1、 在本县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3、土地使用税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4、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划分。
5、土地使用税年纳税额标准。
6、免征土地使用税。
7、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附件二:
全椒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资源集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持有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与国土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或属地行政主管单位签订与土地相关的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没有签订协议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县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除土地使用证书证载面积以外,在认定协议面积、申报面积发生争议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认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土地使用税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建制镇的范围为镇政府坐落的行政村、不包括所辖的其他行政村。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划分。
第一等级:全椒县城区范围内,即:西至襟襄西路-景盛路、东至襟襄东路-港口路-椒陵大道-襄河大道、南至万福路以北、北至内环路-襟襄北路;经开区化工园区(东区):东至污水处理厂、南至合宁高速、西至经三路、北至纬二路;经开区化工园区(西区):东至光辉大道、南至杨岗大道、西至规划道路、北至南大光电西北侧。
第二等级:襄河镇(除全椒县城区范围内)、县经济开发区(含杨桥工业园区,十谭工业园区、城北新城,不含经开区化工园区(东区)、经开区化工园区(西区))、工矿区等区域内。
第三等级:镇工业集中区或产业园、以及以上未列举的区域。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年纳税额标准:
(一)第一等级:每平方米10元;
(二)第二等级:每平方米7元;
(三)第三等级:每平方米5元。
第八条 化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每平米10元确定,化工企业由县应急管理局认定后征收。
第九条 以下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税务机关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关于纳税时间。
(一)凡提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日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日期的次月作为起征日期。
(二)凡不能提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土地使用单位与有权出让土地的主管单位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生效时间的次月作为起征日期。
(三)凡不能提供上述(一)、(二)所述的有效文书及其他有效文件并已使用土地,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建设用规划许可证生效时间或土地权属变更时间或土地性质变更时间的次月作为起征日期。
(四)凡不能提供以上(一)、(二)、(三)所述有效文件的,由税收征管单位会同土地主管单位共同确认。
(五)纳税时间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8日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全椒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政办【2018】10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政办【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