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全椒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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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椒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 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滁政〔201877号)和《关于印 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残联〔 2021 9和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 制定本实施办法。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 目标任务

    2021年,为全县560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 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 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 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56万元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 8:2分担。省级财政安排我县44.8万元,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 至县财政部门。县残联负责对补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统计 汇总,并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在6月底之前 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 注明“精残药补”。

    三) 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 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 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县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 的及时调整,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镇、村(社区)为单位, 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镇、村(社区) 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 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 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 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 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 明、监护人申请、镇及县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 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持制 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 应结合各地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 息管理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公安、民政、卫生 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 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2. 加强监管,专款专用。各镇残联和财政所要用好、管好项 目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

    3.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镇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 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 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 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 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 目标任务

    2021年,为71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 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6名残疾儿童 适配假肢矫形器;为5名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二) 救助标准

    1. 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所需经费省财 政补助7200/人,市财政补助4800/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 统筹集。

    2. 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 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 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 资金拨付

    1.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 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县承担的任务数,依据省、市财政补助 标准,拨付至县财政部门。

    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 县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支付。资金拨付应当依据当 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全椒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政府 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

    3. 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 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4.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假肢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残疾儿童在训期 间的生活补贴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含在康复训练经费内),各 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另外适当增加,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四) 项目管理

    1.根据《全椒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 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 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 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2•残疾儿童申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需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 助申请审批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首次申报还需提供户口本(儿童页)、监护人身份证、医学诊断 证明材料。在转介安置过程中,县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长的意 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 复训练。

    3. 县残联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 动接受社会监督。

    4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 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5. 县残联要与属地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照 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 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县残联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市残 联关于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 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加强 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 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6. 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联制 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 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髙训 练质量和训练效果。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 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7. 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 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 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 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8. 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 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 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 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 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 复训或安排替补。

    9. 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所承担的项目完成后,县 残联要及时组织验收。

    10. 县残联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 门加强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 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 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相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 成。县残联牵头,负责组织宣传、摸底筛查,做好残疾儿童的安 置、转介工作,建立完整的救助档案;县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县


    联及项目定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医疗保障,加强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项目资金以及 使用监管;县民政部门支持县残联、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救助对 象的摸底筛查,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县教育部门加强 教育系统内定点机构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并做好残疾儿童康 复后随班就读的衔接;县公安部门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 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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