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辅警用人单位:
一直以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警务管理,预防、制止和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推进群防群治、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警务辅助人员职责、权力、义务、招聘、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依据《条例》要求如下:
一、各辅警用人单位立即组织辅警认真学习贯彻《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做到人人知晓。
二、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按照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职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三、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信息采集与录入、接线(信)查询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四、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开展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七)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五、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移民、边防检查、出境入境等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协助进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
(四)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协助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办案和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案(事)件处置;
(九)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六、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七、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鉴定报告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核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八、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职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辅警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七)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十、全体辅警要根据规定要求在权力范围内认真履责,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决不从事“第七条”规定的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不得有“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十一、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辅警用人单位需根据上述规定,规范使用辅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辅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强行安排辅警从事“第七条”规定的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发现辅警有“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按规定查处上报。
十二、局政治处、督察大队、法制大队、警务保障室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各司其职,监督和保障各辅警用人单位规范使用辅警,坚决杜绝辅警参与执法行为。
特此通知。
全椒县公安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