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本)

    发布时间:2021-08-2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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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本)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委托主体

    设定依据

    办理时限

    工作流程

    申报条件

    费用标准

    1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对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扣留事故车辆时,依法扣留机动车。

    行政机关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办案人委托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

    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2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行政机关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即办

    申请人在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后与公安网实现联网核查

    符合公安部162号令第14条第二款的身体条件的申请人

    30/人次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机关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即办

    申请人在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现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符合公安部164号令第54条的需上线检测的机动车

    市场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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