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上级政策解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石常林就《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15:42
    【字体:打印

    4月15日上午,安徽省司法厅召开《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新闻发布会。




    记者:请问我省为什么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立法管理?

    石常林:首先,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立法管理是落实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破解治理难题的必然要求。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着重从源头上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明确电动自行车新的技术标准,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这为治理当前非标电动自行车难题提供了有力保障。落实新国标需要地方通过立法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制定妥善的解决办法,在几年内逐步将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出市场。

    其次,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群众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数量与日俱增,违法乱象也愈发普遍,加之其中还存在着大量非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存在速度过快、稳定性低、安全性差等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据统计,近五年,我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呈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逐渐增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隐患,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第三,立法有助于弥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疏漏。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多个环节,涉及市场监管、公安、城管、交通等多个部门。目前在用的电动自行车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源头管理力度不够,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全过程、全环节安全管理,特别是强化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控,切实消除我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群众出行安全。

    记者:请问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作了哪些规定?

    石常林: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注册登记、号牌的发放管理、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以及临时通行标识的申领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和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材料。

    二是,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遗失、灭失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

    三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依法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但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申请临时通行标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设区的市(如合肥)相关规定早于该期限的,从其规定。

    四是,暂定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已经设置临时通行期限的,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对于设区的市(如淮北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对临时通行期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