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的依据(2022年)

    发布时间:2023-05-1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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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大项 子项
    1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申请表》、说明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审查、现场勘察完毕;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1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的)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
    2.审查环节责任 书面审查; 实地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是指内容进行审核的); 听取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找见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之间关系他人重大利害的); 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申请表》、说明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审查、现场勘察完毕;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1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决定书》或者《不予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4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申请表》、说明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审查、现场勘察完毕;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1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决定书》或者《不予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5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件,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申请表》、说明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审查、现场勘察完毕;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1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爆破炸物品储存、购买、销售、运输、使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说明爆破爆破炸物品储存、购买、销售、运输、使用许可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县级权限范围内的爆破工程作业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9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爆破炸物品储存、购买、销售、运输、使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说明爆破爆破炸物品储存、购买、销售、运输、使用许可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县级权限范围内的爆破工程作业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0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及运输通行证核发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表》、说明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的途径和方法。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及运输通行证核发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及运输通行证核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审查、现场勘察完毕;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1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不予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剧毒化学品购 买许可及运输通行证核发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表‣、说明剧毒化学品 购买许可申请的途径和方法。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 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及运输通行证核发申请书格 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 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及运输通 行证核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 日内 审查、现场勘察完毕;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1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 当在1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 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不予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 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 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 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 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 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许可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相关施工方案与安全生产方案以及专家安全评估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提供影响评价报告。
    3. 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制作文书签章后转交交通部门
    16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一)资料审查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
    2、正确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3、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4、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5、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7、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8、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9、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10、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结果反馈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准予施工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7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一)资料审查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
    2、正确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3、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4、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5、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7、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8、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9、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10、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结果反馈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准予施工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8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审查责任: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校车的,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录入收回信息,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给予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5)监管责任: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第二十八条: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新车出口销售的;(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第四十七条: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八条: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时限等信息;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5.事后监管: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所需资料(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在受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一次性告知并接收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发放《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审核责任: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
    (3)发证环节责任: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相关施工方案与安全生产方案以及专家安全评估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提供影响评价报告。
    3. 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制作文书签章后转交交通部门
    22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审核所需材料;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受理岗 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行政审批类应保持一致)
    (2)审查责任: 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3)决定责任: 审查合格,作出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监管责任: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第五十九条:〔迁移登记原则〕公民迁移户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许可 犬类准养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领条件和申请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作出国(境)证件邮寄送达申请人或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窗口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许可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审核环节责任: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出入境管理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
    3.决定环节责任: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许可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国家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门管理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30 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2.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二、审批工作(一)审批部门: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领条件和申请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窗口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1 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领条件和申请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窗口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行政许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领条件和申请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窗口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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