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报价低于平均价20%,能否决其投标吗?

    发布时间:2023-10-1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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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87号令规定,“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委员会,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对供应商合理时间内提供的书面说明进行判断,只要供应商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就不能否决其投标的有效性。


    而87号令第六十条并未明确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明显低于”。也就是说关于报价低于多少数值或比例(有明确的标准)才算“明显低于”,也需要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来把握和认定,所以采购人说低于20%以上算“明显低于”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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