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不得开展招标活动,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3-12-2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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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涉嫌违法。


    《预算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但必须指出,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修改内容: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权是通过财政投资的评审权实现的,因此对适用于招法体系的政府采购工程而言,取消了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就意味着取消财政投资评审权,因为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就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预算法》是一般法,《招标投标法》是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此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地方政府出台文件要求“政府投资工程,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存在涉嫌违法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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