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4-01-2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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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1)投标时间截止后,投标有效期开始计算。投标有效期内的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电子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已到,表明已进入投标有效期,此时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将削弱投标的竞争性。电子开标时,主持人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投标人不进行解密或因其数字证书保管不善导致遗失、错拿、未及时展期或输错密码等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实现解密或者未完成解密,由此其他人员无法获知其投标文件的任何信息,所以视同其撤销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投标属于要约。潜在投标人是否做出要约,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意愿。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按规定进行解密,是其做出要约的完整过程。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递交后,投标人有意愿、且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做了解密过程的一系列操作,即做出了要约。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未收到其准确的解密指令,投标人不存在过错情形,则不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此情形视同投标文件撤回,目的是为了不影响开标的继续进行。对于投标文件的撤回,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及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投标人除依法要求招标人退还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外,有权向责任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这就意味着,当解密失败时,相关责任方将面临被追责乃至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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