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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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建立健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竞争主体交易活动,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

    信用信息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竞争主体交易活动,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及披露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和竞买人等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竞争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记录。

    第三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建立竞争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信用信息记录实行计分制,认定标准和记录分数详见附件。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认定及记录程序:

        1、调查。由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竞争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证据一般为调查笔录或其他书面材料。

        2、认定。由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将认定意见报市公管局批准后,形成信用信息认定书。

        3、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信用信息认定书下发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六条 竞争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滁州市县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通报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同部门做出不同处罚的,以最高处罚标准为准),对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认定及记录标准》计算记录分数,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七条  竞争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分数累计达到3分及以上的,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期满后信用信息记录分数清零。

    竞争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分数达到3分的,信息披露期为3个月;每增加1分,信息披露期增加1个月,直至12个月。

    竞争主体在一年内(自然年)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信息披露的,第二次(及以上)信息披露期间最短6个月。

    竞争主体信用信息披露媒介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媒体。

        第八条  竞争主体信用信息被披露的,应在披露期满前一周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公管局。

    第九条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竞争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及披露管理应按本办法规定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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