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滁政〔2011〕74号)精神,遵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以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以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第三条 “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新网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引导供销社企业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发展连锁经营和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新建或改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培育农村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努力构建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五大网络体系。支持供销社参股控股相关企业,发展农副产品种植养殖深加工基地。
第三章 项目安排与资金拨付
第五条 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每年“新网工程”建设工作需要,确定当年需要支持的重点工作,并通知有关县(市、区)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材料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并在市供销社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到期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供销社联合下发批复文件,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下拨到各项目建设单位或通过预算指标单将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该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对“新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项目清理,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供销社和财政部门作书面汇报,同时项目补助资金缴回当地财政部门。当地供销社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听候处理,不得擅自动用已收回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条 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