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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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完善综合运输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8号)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客运站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站场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站场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在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内,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综合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 站场专项资金使用遵循“规划先行,引导为主,突出重点,竞争分配”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站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为纳入全省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土地指标、资金来源落实的道路运输客运站场。

      (二)引导为主。道路运输站场的投入主体是运输站场企业和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和地方政府安排等渠道解决,省级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突出重点。站场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促进区域发展、协调发展和多种运输方式衔接的客运站场建设。

      (四)竞争分配。站场专项资金采取专家集中评审等方式分配,按标准、按要求择优选择项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申报工作

      第五条 申报范围

      纳入国家和省规划的综合客运枢纽、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二级汽车客运站。

      本办法所称综合客运枢纽,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的特定节点上,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有效衔接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便于换乘的一体化客运服务系统。一、二级汽车客运站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确定,并需具备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换乘。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站场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全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场规划,功能设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二)项目业主单位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已经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

      (四)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五)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且主站房基础出地面。

      (六)申报项目承诺建成后15年内不改变站场性质用途。

      (七)2010-2015年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十三五”期间不再安排站场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站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方案、投入产出预期绩效目标。

      (二)项目立项批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三)经审核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四)批准项目用地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自筹资金或地方政府投资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开工证明材料,工程进度图片、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七)项目所在地政府承诺项目按期建设且建成15年内不改变站场性质用途的承诺函。

      (八)《安徽省道路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表》(附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准备完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当地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审核。

      (二)市、县(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在《安徽省道路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表》上加盖公章确认。

      (三)市、县(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下一年度补助的文件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专家评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集中进行项目评审。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资金投入、财务管理和绩效目标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客观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站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补助标准,按照站场类型和级别,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不含土地费用)确定总投资的20%。最高补助限额:综合客运枢纽1200万元,一级汽车客运站1000万元,二级汽车客运站800万元。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库研究站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将预算指标下达至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站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并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站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必备的站务生产、辅助生产与智能系统等设施的建设。严禁用于人员经费、交通工具、日常办公设备购置以及站场建设以外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站场项目按实施计划需跨年度完成,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站场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项目申报方案进行调整变更的,除按相关规定办理外,须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按计划筹措落实资金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所在地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绩效自评,同时跟踪掌握本地区相关站场功能发挥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及验收相关资料由交通运输部门存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县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筛选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站场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工或未经同意擅自调整项目方案、变更设计功能或投入运营15年内改变使用性质的,或者因特殊原因项目不能实施、终止实施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站场项目建设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站场专项资金,一经查实,收回该项目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道路客运站场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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