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1年 4 月29 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 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全椒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 规范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名称调整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 |
2 | 道路运输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 全椒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 规范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名称调整为:《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
3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 | 1.《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2.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
全椒县道路运输服务管理中心 | 规范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名称调整为: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
4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结果公布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订)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
全椒县道路运输服务管理中心 | 规范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名称调整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 |
5 | 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
全椒县道路运输服务管理中心 | 新增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6 | 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公路警示标志设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全椒县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规范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名称调整为: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 | |
7 | 设置公路交通标志 | |||||
8 | 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 全椒县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新增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9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服务 |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 全椒县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规范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县级名称调整为: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 |
10 | 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全椒县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新增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11 | 提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服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全椒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新增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12 | 公路养护作业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 全椒县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规范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县级名称调整为: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 | |
13 | 县内客运车辆更新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 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3.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
全椒县道路运输服务管理中心 | 规范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县级名称调整为: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 | |
14 | 客运车辆报废公布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 全椒县道路运输服务管理中心 | 规范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县级名称调整为: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 |
15 | 道路客运车辆异动手续办理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 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
全椒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 规范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县级名称调整为: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 | |
16 | 客运车辆报停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四)客运车辆报停 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
全椒县道路运输服务管理中心 | 新增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17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异动手续办理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
全椒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 规范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县级名称调整为: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 |
18 | 普货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移交服务 | |||||
19 | 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
全椒县道路运输服务管理中心 | 新增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20 | 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
全椒县道路运输服务管理中心 | 新增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21 | 公路建设市场信誉信息发布 | 取消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22 | 开展“中国航海日”宣传 | 取消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23 | 淮河流域水上应急、碍航无主沉船清障打捞 | 取消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24 |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应急服务 | 取消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25 |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 | 取消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26 |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阻信息发布 | 取消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27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发布 | 取消 | 与《交通运输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相衔接 | |||
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 ||||||
2.“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处室。 | ||||||
3.“调整类型”应写明新增、划入、划出、取消、规范(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等)等具体意见。 | ||||||
4.“调整意见及理由”应说明清楚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 ||||||
5.为便于统计,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