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市场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
经核查,全椒县金龙实木包装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号:货341124202080)有效期已于2023年6月20日届满。
本机关决定对核查出的全椒县金龙实木包装厂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号:货341124202080)依法予以注销, 请全椒县金龙实木包装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机关(地址: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与椒陵大道交汇处全椒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1楼交通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550-2301020)。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注销决定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全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椒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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