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科技局2019年权责清单调整见表

    发布时间:2020-01-0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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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县级部门权责清单调整意见表
    填报单位:全椒县科学技术局                                                                      填报时间:2019 年 8 月 16 日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其他权力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2012年8月20日)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规范 调整权力类型,
    规范实施依据
     
    2 行政处罚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2012年8月20日)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 规范权力名称和实施依据  
    3 行政处罚 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2012年8月20日)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新增 根据法律法规增加
    4 行政处罚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规范 规范权力名称和实施依据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2004年6月4日)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合并、规范 规范权力名称和实施依据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或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或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2004年6月4日)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并、规范 规范权力名称和实施依据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干扰或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2004年6月4日)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根据法律法规增加  
    破坏、强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扰乱地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的处罚     《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2008年4月22日)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破坏、强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扰乱地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照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 根据法律法规增加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2004年6月4日)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合并、规范 规范权力名称和实施依据  
    6 行政规划 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2004年6月4日)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规范 规范权力名称和实施依据  
    7 其他
    权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皖震发防〔2013〕310号)第二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地震部门备案;工程项目跨2个及以上省辖市的,向省地震局备案。
    规范 规范实施依据  
    8 其他权力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规范 规范权力名称  
    9 其他
    权力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2012年8月20日)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新增 根据法律法规增加  
    10 其他
    权力
    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监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2004年6月4日) 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增 根据法律法规增加  
    11 行政给付 县各项专
    利费用奖励、资
      1、《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六十三 号)第三章 “专利促进”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具体办法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2、《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2011]49号;
    3、《滁州市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滁政办[2014]18号;
    4、《滁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             
    5、《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全政办〔2017〕80号)
    划出 机构体制改革,知识产权事项划到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行政确认 县知识产
    权优势企
    业试点
    (示范)
    培育工程
    认定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地方知识产权局上报相应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成专门的评选小组,按授予试点单位的条件组织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参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组织评选小组,按条件确定初步入选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
       2、每年县下文
    划出 机构体制改革,知识产权事项划到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行政确认 县专利质押工作确认   1、《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七)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托管、流转服务能力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价值分析和评估标准,简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积极推进专利保险工作,有效保障企业、行业、地区的创新发展。
    2、《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3、关于印发《全椒县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政办[2013]88号
    划出 机构体制改革,知识产权事项划到市场监督管理局  
    14 行政确认 县专利产
    业化项目认定
      1、《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2、《全椒县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全政〔2010〕78号)
    划出 机构体制改革,知识产权事项划到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其他权力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和专利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第三十条: 应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不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划出 机构体制改革,知识产权事项划到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1.“实施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2.“调整类型”应写明划入、划出、取消、下放(属地管理)、合并、规范(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等)等具体意见。
    3. 为便于统计,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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