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县级部门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全椒县地震办公室 填表时间:2019年 9月 24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 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委托 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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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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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性评价是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中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之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负总责。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也可自行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和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
1.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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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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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
由行政相对人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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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与设定依据中的表述一致。
2.“设定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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