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0-10-19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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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修订稿),现将修订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如有意见请于11月19日下班前以纸质形式将意见反馈到县科技局804室,联系电话:0550-2307571。


    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修订稿)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办〔201418号)、《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626号)、《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滁发〔20179号)、《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配套文件(第一批)>(滁办发〔20176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滁州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1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1、县政府安排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县科技创新发展。

    二、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建设的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质检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被市院士助滁项目立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5万元。上述平台在参加国家、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建设的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助

    4、对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来我县设立科研机构,给予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的15%补助,原则上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企业与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发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项目且投入生产的,按实际付款给予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经费的1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5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6、对新获批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7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其首批实际国拨到账经费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给予等额省拨经费支持;对企业上年度争取到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给予首批经费到账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8、依据税收管理系统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排名前10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排名第11名至第20名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增幅超过30%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研发费用奖励。

    上述两种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研发项目。

    9、支持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赛区赛的,给予10万元奖补;进入省级赛区赛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决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国家、省奖金的50%给予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团队内部分配比例按照成员贡献大小,由其自行协商分配)。

    四、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在全创新创业

    11、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全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团队,符合以下条件的,择优推荐申报市天使资金项目(特别优秀科技团队“一事一议”)

    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在全注册成立3年以内;

    科技团队核心成员应不少于3名,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丰富管理经验,有较好合作基础;科技团队累计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且科技团队领军人直接持有其创设公司的股份。

    ③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扶持资金的50%

    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12、对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企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高校、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县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兑现

    五、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3依据税收管理系统中年度会计报表,对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增幅超过20%30%40%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14、依据税收管理系统中年度会计报表,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企业,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增幅超过15%20%30%40%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六、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

    15、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9、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险种的科技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推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20、对在全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等先进科技成果并在全转化、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1、企业获得国家、省审定动植物新品种且进行省科技成果登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22、对企业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或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产品,进行省科技成果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3、对企业产品取得行业准入证书且进行省科技成果登记的,给予5万元补助。

    24、企业当年登记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25、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推进新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2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7、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

    、其他

    28上述各项奖补省市有奖补的,需在获得省市奖补的前提下给予奖补,县财政奖补资金包括市财政给予的奖补资金。

    29、本政策发布之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30、本政策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全政办〔201780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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