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21〕15号)、《滁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滁政办〔202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措、用途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测算资金需求总额,资金需求总额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专项资金缺口时,原则上通过调剂当年预算或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等途径予以解决。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市本级(含市辖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社会力量发展、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高龄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助餐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喘息、适老化改造等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补助以及家庭照护床位相关补助;公办及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等相关补助;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奖补;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每年1月底前,各区民政局、市直养老服务机构结合当年工作任务和项目情况,向市民政局报送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第七条 市民政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等情况,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联合下达资金;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和年终结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初预拨根据上年度的经费支出、当年工作任务、当年项目申请等情况综合考虑,总体上按照总资金量的70%左右进行预拨;年终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真实准确、公正透明、效益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监督及验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区民政局按照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拨付下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有关规定如数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级统筹安排使用的上级资金、市级福彩公益金等用于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参照本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表
附件:
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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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名称 |
20XX年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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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责任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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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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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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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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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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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含绩效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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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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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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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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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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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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