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制度】全椒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0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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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股室、二级机构、所及全局干部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股室和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二)政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不履行职责的;(三)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及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直接责任。1.未经保密审查或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公开发布造成后果的;2.不提出政务信息公开意见,领导不知情,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3.已经保密审查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4.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领导直接责任。1.不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2.未经保密审查而审批产生的后果;3.审批应公开而不予公开的、不予公开而予以公开的;4.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应公开的信息而不予公开的,不予公开的信息而予以公开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5.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及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并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分管领导、股室和责任人报县政府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政务处分;(四)对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监察机关和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民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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