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气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2-0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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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椒县气象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9年 12 月 10 日

    序号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60项: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机关

    2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59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机关

    全椒县气象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9年 12 月 10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委托主体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行政相对人

    取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57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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