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社局2020年政府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3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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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的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第四章  第十五条 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预审意见
    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责任:监督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 行政许可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情况准予批复。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实时更新员工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 行政许可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3.《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5.《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或歇业的,应向原审批的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6.2014年安徽省省级权责清单将行政审批类项目“设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和变更、注销审批”下放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除外。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档案。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虚假申报社保缴费数额及骗取社保待遇
    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违规情形,及时予以监察,对情况属实在5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60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采取录像、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违规情形,及时予以监察,对情况属实在5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60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采取录像、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违规情形,及时予以监察,对情况属实在5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60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采取录像、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规违法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其中,劳动者是怀孕7个月以上或者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违规情形,及时予以监察,对情况属实在5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60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采取录像、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违规情形,及时予以监察,对情况属实在5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60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采取录像、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阻劳动监察执法、隐瞒事实作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打击报复投诉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违规情形,及时予以监察,对情况属实在5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60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采取录像、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工资支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四)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五)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六)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七)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违规情形,及时予以监察,对情况属实在5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60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采取录像、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违法收取劳动者钱物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违规情形,及时予以监察,对情况属实在5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60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采取录像、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2 行政给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审核阶段责任:须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审核准确。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档案。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3 行政给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算给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申报档案。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年退休审批错误的应查明责任,对以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政策办理的退休审批予以纠正,造成养老金损失的应如数追回。  
    14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给付 《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情况及系统中失业保险缴费情况,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金额。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不予受理的;
    2、未及时进行材料审核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给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就业系统登记、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
    2、未及时进登记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核确认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4条第2项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材料、按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初审、复核会审、公示决定责任:下发退休批复事后责任:监督
    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年退休审批错误的应查明责任,对以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政策办理的退休审批予以纠正,造成养老金损失的应如数追回。  
    17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核定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1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8 行政确认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接续缴费数额核定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六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50号)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和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省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三、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由本人自主申报确定。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确认 就业失业登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二条第四项(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就业系统登记、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
    2、未及时进登记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申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 行政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责任:违法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证据、明知或应当知为虚假证据而予以采信。
    仲裁裁决决定: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违法作出不当冲裁裁决。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2 其他权力 劳动人事档案代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1、受理阶段责任:应及时审查流动人员的申请及原管单位资质,做好登记和备案。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并说明原因;符合接收条件的,可发调档函。
    2、审核阶段责任:认真审核转入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档案转移手续是否完备。
    3、接收阶段责任:对审核后同意接收的档案,应填写档案回执寄回原档案管理单位,部分材料尚未补全的,应在回执或接收证明中注明,档案审核材料应及时归入档案并做好审核信息登记。
    4、事后管理责任:确保档案安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接收的;
    2、违反规定接收档案的;
    3、未按照规定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权力  劳动用工录用备案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就业系统登记、纸质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备案的;
    2、未及时进备案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小额担保贷款申报初审转报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金〔2013〕84号第二项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按相关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报不予受理的;
    2、未及时进行材料审核的或审核后未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跨省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申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权力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计发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政[2015]49号)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申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27 其他权力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缴计发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申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28 其他权力 集体合同审查 1.《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2.《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将集体合同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90号)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管理,驻合肥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情况准予批复。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9 其他权力 专业技术职称审核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受理责任: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收取申报人申报材料
    审查责任:材料初核、初审合格后出具委托评审函
    送达责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评审文件进行转发
    事后责任: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接收的;
    2、申报材料不合格,违规申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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