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社局2020年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30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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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备注(主动服务类or依申请类)
    1 职业技能服务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职建股 依申请类
    2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职建股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3 社会保险查询(证明出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征缴中心 依申请类
    4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征缴中心 依申请类
    5 无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征缴中心 依申请类
    6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申请办理 1.《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时缴费清退问题的复函》(皖人社秘〔2010〕496号):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费时,不论参保人是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还是企业职工,均只退还被清理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基金的缴费不予清退。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2013〕14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13号部长令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个人;参保个人出境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征缴中心 依申请类
    7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 1.《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01〕8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2.《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7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要将常规性报告和定期集中认证有机结合起来,构筑防范冒领养老金的有效机制。 养老中心 依申请类
    8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养老中心 依申请类
    9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四条: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的政策执行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遗属抚恤资格审查、验证、抚恤金发放等日常管理;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抚恤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养老中心 依申请类
    10 社会保障卡办理及发放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一章第三条: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2.《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第四点:(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社会保障卡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制定社会保障卡规范和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负责省本级制卡所需信息的采集、清洗、比对工作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协调社会保障卡跨市使用,指导各级社会保障卡系统的正常维护和运行。 养老中心 依申请类
    11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全文。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全文。 养老中心 依申请类
    12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领取资格认证 1.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33、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认证。不提供认证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时停发其待遇,待其提供认证资料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其待遇发放。2.《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五章第四节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5-2),并提供一下证件和资料:(一)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三)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养老中心 依申请类
    13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 信息公开 养老中心 主动服务
    14 人事代理人员人才综合服务 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 
    (皖人发[1997]76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
    事业股 依申请类
    15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规定:申请。流动人员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现场或通过网络等途径,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转出人事档案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转档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档案接收单位的调档函或其他接收证明材料。
         转档审查。
    (1)应审查接收单位能否管理人事档案。
    (2)应审查转出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缺少档案材料的要求流动人员补充完整,不愿补充材料的,要求其说明原因并签字确认。
    (3)单位委托代管人事档案的,申请转档人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档案转入。
    (1)流动人员原管档单位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转递档案,不得交由本人自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接收流动人员自带档案。
    (2)原管档单位应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人才流动介绍信等文书,以明确档案转移的单位、时间和转档缘由。
         档案审核。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转入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档案转移手续是否完备。
    (2)发现假档案或有虚假档案材料的,应和原管档单位联系,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档案材料严重不全,可能导致一人多档且无法补全的,应在收到档案起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原管档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
    (4)缺少部分档案材料,不会导致一人多档的,和原档案管理单位和申请人联系,要求补全。难以补全的,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5)对自考、成人教育等非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求代管档案的,审核时要求其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有其他学历、有正式工作单位的,要将所有档案材料一同转入,防止重复建档。
    事业股 依申请类
    16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专业科目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等培训机构开展。市人社局加强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按计划组织实施好专业科目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网络平台)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前,须将培训实施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同意。 事业股 依申请类
    17 “三支一扶”人员综合服务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2号),对服务期内“三支一扶”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三支一扶”人员权利,督促其义务。 事业股 依申请类
    18 “三支一扶”考试信息发布 根据《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每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并根据安徽人事考试网通知,进行信息宣传。 事业股 主动服务
    19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 皖人社发〔2010〕7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同步在政府网和先锋网发布。 事业股 主动服务
    20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转发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相关考试信息 事业股 主动服务
    21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规定:申请。流动人员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现场或通过网络等途径,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转出人事档案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转档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档案接收单位的调档函或其他接收证明材料。
         转档审查。
    (1)应审查接收单位能否管理人事档案。
    (2)应审查转出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缺少档案材料的要求流动人员补充完整,不愿补充材料的,要求其说明原因并签字确认。
    (3)单位委托代管人事档案的,申请转档人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档案转入。
    (1)流动人员原管档单位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转递档案,不得交由本人自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接收流动人员自带档案。
    (2)原管档单位应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人才流动介绍信等文书,以明确档案转移的单位、时间和转档缘由。
         档案审核。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转入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档案转移手续是否完备。
    (2)发现假档案或有虚假档案材料的,应和原管档单位联系,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档案材料严重不全,可能导致一人多档且无法补全的,应在收到档案起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原管档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
    (4)缺少部分档案材料,不会导致一人多档的,和原档案管理单位和申请人联系,要求补全。难以补全的,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5)对自考、成人教育等非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求代管档案的,审核时要求其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有其他学历、有正式工作单位的,要将所有档案材料一同转入,防止重复建档。
    事业股 依申请类
    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7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居保中心 依申请类
    23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关于印发全椒县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鼓励已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城镇低保”。 居保中心 依申请类
    2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关于暂停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根据5月23日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窗口作风建设视频会议精神,现决定全面暂停开展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集中认证工作。尚未开展集中认证的地区,不再开展集中认证;已部署开展集中认证的地区,立即暂停,并做好后续衔接,把正常认证、保障基金安全和服务群众有机结合起来。 居保中心 依申请类
    2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理 《关于印发全椒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9条: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中断缴费,确因其他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补缴的保险费不享受财政补贴。 居保中心 依申请类
    26 创业项目推介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七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建立专门服务平台或专门服务窗口,建立创业服务网站,根据创业人员的需求,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方案设计、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务。第二十五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通过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印制项目指南、组织创业项目成果展、开辟网站专版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信息指导服务。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27 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28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 1.《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企业群众需要,乡级常态化开展事项。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29 就业创业证办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一、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定期审验的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二、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四)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五)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30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发放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31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1583号):一、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转移就业满6个月后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3《关于在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2〕384号)第七条:“整贷直发”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社部门审查、邮储银行审批核贷的程序进行。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32 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 《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五条  补贴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补贴程序。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帐(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33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3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一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关于2018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事项的通知规定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人均见习9个月,每月补助10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34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贴发放 按照《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5〕15号)执行,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地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35 创业政策咨询与创业指导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第十一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包括企业经营应掌握的法律、金融等基本知识、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36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一、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37 就业援助对象援助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四)健全登记认定程序。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认定条件、规范申报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使各类援助对象都能在社区进行登记。对未进行失业登记的,要首先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公示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作用,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就业援助对象,全面、及时掌握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状况和家庭情况,做到家庭情况清、人员底数清、技能状况清、培训意愿清、就业意向清。要结合就业援助月、《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等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就业援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38 就业脱贫补助发放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二)实施就业脱贫工程。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创新补贴方式,确保贫困户劳动力通过技能培训至少掌握1项致富技能。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搞好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开展劳务信息服务,搭建贫困劳动力和用人单位对接平台,建立完善输出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鼓励地方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就地就业。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鼓励贫困乡村能人带领贫困户劳动力外出务工,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带领贫困群众就业增收,真正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2.《关于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32号)全文。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39 “基层特岗”招募服务 见当年度招录公告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40 就业政策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中心 依申请类
    41 就业信息发布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就业中心 主动服务
    42 就业与失业信息动态监测发布 根据全椒县每月单位需求人数和求职人数的数量、基本信息决定 就业中心 主动服务
    43 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发布 转发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发布信息 就业中心 主动服务
    44 “基层特岗”考试信息发布 见当年度招录公告 就业中心 主动服务
    45 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贴和民营职业介绍机构摊位补贴发放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全文。
    2.《关于实施皖人社发32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3号):一、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所学专业为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与省内各类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就业1年后,可向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助,提供《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附件1)、《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毕业生本人。五、民营职介机构摊位补贴。民营职业中介机构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前,招聘会方案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招聘会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到现场检查指导。招聘会结束后,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摊位补贴,提供《民营职业中介机构摊位补贴申报表》(附件8)、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主要新闻媒体刊登的招聘会广告、招聘企业名单及岗位信息、招聘企业入场签到表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民营职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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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1、《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可成立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造价咨询管理机构、建筑业企业代表等单位参加的支付保障协调、监管机构,并建立保障金支付、使用登记台账,及时结算。实行按年度支付保障的,年度终结后15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年度的支付保障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时,由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公示(公示应包括当地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2、《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建管〔2007〕172号)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监督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一旦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应当责令限期公示,否则不予结算劳务分包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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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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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 《关于认定2017年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15号,为加强劳动用工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精准监管服务效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联合奖惩效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皖人社秘〔2016〕395号)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2017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单位申请、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认定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等159户用人单位为“2017年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监察大队 依申请类
    49 开展“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宣传活动 根据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相关要求开展 信息中心 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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