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制度】全椒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0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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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安排部署,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县政务公开办公科室,由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所属部门、乡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领导活动);

    (二)机构设置:机构简介(机构职能和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内设部门职责、负责人、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下属单位(下属单位职责、负责人、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招聘;

    (四)政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政策解读;

    (五)规划计划:部门中长期规划或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六)部门动态:新闻发布,重要会议,工作动态;

    (七)财务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八)招标采购:招标方案,中标及实施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法);

    (十) 依申请公开目录;

    (十一)其他。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全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栏目进行公开。信息发布时要填写每条信息名称、日期、主题分类、关键字来源、文件文号等。

    除网上公开外,还可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县政务公开办汇总县直部门、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2月20日前提交至市政务公开办。报告应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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