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椒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9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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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生环分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兜底保障、稳定就业的重要作用,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将《全椒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椒县乡村振兴局

    2022629  

     

    全椒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确保就业帮扶精准发力,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153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2110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椒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县直各有关单位、各镇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决策部署,统筹考虑乡村发展、建设、治理的实际需要和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的就业需求,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开发管理原则,设置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岗位,促进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增收。乡村临时性用工,不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年度内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超过(含)3个月的长期性、周期性用工,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岗位开发程序。

    1.村(居)申报。各村(居)根据乡村发展、建设、治理的实际需要、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中劳动力就业情况及岗位开发单位的意见,经村(居)委会议研究确定拟开发的岗位,填写乡村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报镇政府审批,应注明岗位名称、数量、工作内容、聘用条件和薪酬(补贴)等内容。同类岗位因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导致薪酬(补贴)标准不同的,可加以区别,如“路面保洁员”“室内保洁员”“路面保洁员(岗位一)”等。

    2.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应综合考虑资金保障、岗位性质、岗位数量、薪酬待遇、工作内容、聘用条件、就业需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因素,对岗位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审批。

    3.公布岗位信息。村(居)在镇政府审批后,应采取公告栏张贴、入户宣传等形式,及时对外公布新开发的岗位信息,引导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积极报名,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稳定家庭收入等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动力。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我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且无大额刚性支出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原则上不得优先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对因劳动能力、工作时间、岗位性质等不能适应乡村公益性岗位要求的劳动力,不得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如: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已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且在正常经营的等),不得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使用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只能安置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就业。

     

    第五条 选聘程序。

    1.个人申请。有意愿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填写个人申请表(见附件2),交村(居)委会审核; 

    2.村居审核。村(居)委会通过会议讨论研究等方式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相关条件进行综合评定、审核,确保人岗匹配;

    3.村居公示。村(居)委会对会议讨论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镇政府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居)将本村乡村公益性岗位个人申请表(见附件2)报镇政府审批;

    5.人身意外保障。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由本人缴纳人身意外保险(可以是防贫保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不购买意外保险的不予录用。

    6.人员上岗和协议签订。镇政府审批通过后,即可安排人员上岗,由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7.劳务协议内容方面。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开发的岗位,可由其根据各自岗位特点制定劳务协议模板,并指导各镇村规范签订;镇、村开发的岗位应根据本办法提供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模板(见附件3),并结合岗位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后签订。劳务协议均应明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薪酬(补贴)发放时间、岗位职责等内容。

     

    第六条 协议周期与续签。用人单位应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每次签订不超过1年。期满后,在岗位仍有需求的情况下,结合考核情况及个人意愿,对考核合格且仍符合第四条安置对象要求的,可以续签,续签前应经过村(居)委会议研究;不符合的,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空岗与人员补充。乡村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后,应及时对外发布补岗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和程序进行人员补充。

     

    第四章 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八条 备案与系统信息更新。有人员增减的村(居)每月底前应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申报审批材料、劳务协议等相关材料报各镇人社所备案,同步更新“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信息。非村级开发的岗位材料应同时报送对应岗位开发单位备案,相关岗位开发单位也应主动收集本单位开发的岗位台账资料,做好日常管理。

     

    第九条 日常监管与帮扶。各镇人社所,要做好备案资料的归档整理,每月核查薪酬待遇发放工作,及时更新“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定期向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招聘活动信息、就业创业政策信息等就业帮扶服务,组织或引导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参加公共招聘活动,促进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各镇乡村振兴办公室要定期对辖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信息进行全面摸排,逐个核实,准确辨别,确保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督促各村(居)及时更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信息,指导各村(居)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科学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稳岗扩岗,促进就业。

     

    第十条 有序退岗机制。各镇应指导各村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人员,应及时解聘并停发薪酬(补贴),退出岗位,通过其它渠道帮扶增加其家庭收入。岗位空置后,经连续2次公告无人报名应聘的,应核减该岗位。岗位核减或人员退出,由村(居)以报告的形式报岗位开发单位,同时报镇人社所和镇乡村振兴办备案,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岗位核减后,岗位开发单位可统筹考虑,将岗位指标分配到其它有需要的镇、村发挥效益。

     

    第五章  薪酬(补贴)发放

     

    第十一条 薪酬(补贴)标准。为了提高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兜底作用,规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薪酬(补贴)不得高于全椒县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岗位开发单位结合财政预算、光伏电站收益、到村产业项目收益等资金与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综合确定,各岗位开发单位应充分考虑劳动者付出的时间、劳动成本,制定合理的薪酬(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资金筹集与发放。乡村公益性岗位薪酬(补贴)资金均由各岗位开发单位负责筹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薪酬(补贴)标准、发放时间及时打卡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补贴)。各村(居)应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补贴)发放台账,对未能及时发放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由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及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贯彻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协调、指导、督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用人单位,落实岗位开发管理制度,加强自检监管,科学开发、规范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和在岗人员。

     

    第十四条 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县直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开发岗位的协议模板拟定,并指导各镇村规范签订;加强行业管理监督,指导镇、村规范做好人员选聘、协议履行、日常业务开展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聘用审核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作为薪酬(补贴)发放、人员续聘的重要依据,指导和督促各村(居)严格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各村(居)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开发申报、人员选聘、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管理到位、公开公平”,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发挥效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各岗位开发单位,应综合利用数据比对、电话随访、明查暗访等手段,核查岗位开发、人员安置、考勤考核等信息台账,及时纠正排查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薪酬(补贴)、不按程序开发岗位或聘用人员、管理不规范等行为,严禁优亲厚友、轮流上岗、冒名顶岗、人岗不匹配、挂名领报酬等现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原《全椒县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全人社发202060)同时废止。

     

    附件:1.全椒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全椒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个人申请表

    3.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书

     


    附件1       

     

    全椒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申请单位:                                                        申报日期:       

    申报村(居)

     

    具体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岗位名称

    岗位数量

    工作内容

    招用条件

    薪酬(补贴)标准

     

         

     

     

          /

     

         

     

     

          /

     

         

     

     

          /

     

     

    村(居)申报意见

     

     

    (盖章)

       

     

    镇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附件2

     

    全椒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个人申请

    姓名

     

    性别

     

    文化

    程度

     

    一寸近期照片

    身份证号码

     

    户属性

     

    手机

     

    家庭地址

                 

    健康状况

     

    一卡通账号

     

    申报岗位

     

     

    信息系统劳动力状况

     

    家庭主要

    成员

    与本人关系

    姓名

    工作单位

    备注

     

     

     

     

     

     

     

     

     

     

     

     

     

     

     

     

     

     

     

     

    本人签字:

     

       

    村(居)委会意见:

     

       

    公示情况:

     

      日至  

    镇政府审批意见

     

     

       

    说明:健康状况是指健康、残疾、长期慢性病


    附件3

    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脱贫户/监测户/其他):            联系方式:                    

    识别原因:                    身份证号:                        

    为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此劳务协议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书。

    一、合同期限

    甲方根据需要,经申报、审核程序,安置乙方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工作期限为一年,自         日至          日。

    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村(居)       岗位,主要工作职责                                         。工作时间由村(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要按照村居交办的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平均每月工作时间     天,平均每日工作时长    小时。

    三、薪酬(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

    甲方有权按照考勤考核制度,依据考勤考核结果计付薪酬(补贴),甲方          支付乙方一次,薪酬(补贴)标准为               。本岗位薪酬(补贴)资金来源于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开发管理相关台账。

    (二)甲方应明确乙方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工作时间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劳保用品等。

    (三)甲方委托村(居)委会对乙方进行管理或考核,村(居)委会应根据相关文件、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或考核,乙方应服从管理,考勤、考核结果可作为待薪酬(补贴)发放和人员续聘的重要依据。

    (四)乙方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岗位职责和协议约定做好本职工作。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或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事项。

    (六)乙方具体服务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乙方应服从安排,其他时间可自行安排其他生产生活活动。

    五、协议解除及续签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因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或请事假30天以上的;

    3.由于严重失职对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5.擅自离岗、派他人顶替或调换岗位,不执行相关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协议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8.甲方认定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因正当理由需要提前解除协议的,一般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协议期内无正当理由需双方同意方可解除协议。对考核合格且符合续聘条件的人员,甲乙双方若需要继续合作,需在协议到期前续签协议,未续签的,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或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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