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社局2022年以来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时间:2023-02-1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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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类型 权力事项大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转变管理方式的权力目录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 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档案。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档案。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取消的权力目录 行政确认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认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3.《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皖人社秘〔2016〕395号)第九条:连续三年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的用人单位,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认定“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审核,择优公示后逐级推荐上报,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为“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每年度组织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有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 受理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认定、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即时受理。
        3.审查环节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决定环节责任: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工作证;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6.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8.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
    行政确认 职工退休申请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5.《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文。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全文。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10.《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11.《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12.《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事项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通过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稽核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
    养老股:依据皖劳社【2008】45号文《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第三条: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退休审批要经过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批复等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退休人员历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等进行确认,并计算申请人应发基本养老金数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
    养老股:依据皖劳社【2008】45号文《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二十一条:因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审批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应查明责任并予以追究,对以职务便利利用退休审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确认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
    2.《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3〕43号):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政府网站所公示有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申请的途径和方法。                          
        2. 受理环节责任:单位提交的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材料及网上申请信息,应当即时受理。
        3.审核环节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4.条件评估环节责任: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的。
        2.未按时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
        3.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6.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其他权力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第三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其他权力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使用和监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全文。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全文。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全文。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有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 受理环节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使用和监管、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即时受理。
        3.审查环节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决定环节责任: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工作证;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6.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8.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等五种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4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6.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8.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107.其他违反法律法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51.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6.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8.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112.其他违反法律法
    承接的权力目录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1.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6.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8.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58.其他违反法律法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1.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51.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6.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8.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112.其他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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