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行政强制权力分表

    发布时间:2024-01-1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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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强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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