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其他权力分表

    发布时间:2024-01-19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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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程》(人社厅发〔2019〕119号)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险数据稽核,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通过数据核查比对等方式发现的涉及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会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足额足员申报社会保险基数。 对瞒报
    漏报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权力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1.初审环节责任:对申报人员资料、条件严格审核,及时报送上级评审部门。                          
        2. 确认环节责任:及时转发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文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职称申报人员,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虚假申报的。
        2.对证书管理不严格。
       
     3.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29.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6.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违法向他人透露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8.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90.其他违反法律法
    4 其他权力 集体合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1.直接实施责任: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受理责任: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4.决定送达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查结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和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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