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商务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26 08:46 来源:全椒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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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滁政务办〔2024〕1号)要求,结合有关统计数据编制。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全椒县人民政府——全椒县商务投资促进局——公开年报中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商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全椒县政务中心6号楼6楼613;电话:0550-5297255,邮编:239500;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工作日下午14:30—17:3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我局重点围绕2023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确保我局信息发布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112条。主动回应涉及招商引资、商务经济、外资外贸、电子商务、暖民心等涉及市场主体的信息11条。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情况。2023年共通过网络平台、信函等方式收到并办理信息公开申请0件,上年结转0件,结转下一年办理0件,行政复议0件,行政诉讼1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强化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做好信息保密审查。按照网站日常监测通报和政务公开季度抽查结果,做好栏目更新和问题整改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2023年,我局严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全椒县人民政府网政务信息公开为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务网站运维能力,不断提高各项栏目建设水平,认真做到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监督保障。

    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实行严格的监督保障制度,层层监督、级级压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推进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股室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的更新工作,确保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提升我局政务公开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推进形成政务公开工作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针对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不够完善、部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不够均衡等问题,采取了以下改进措施:一是规范了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流程,初步建立起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加强指导督导,抓好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持续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工作创新。建立政务信息公开专版,按时按要求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开展自查工作。

    (二)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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