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9-12-08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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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为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就近救援、开通“绿色通道”。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紧急医疗救援的以下灾害性事件:

    (一)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二)暴力或恐怖事件;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矿山、压力容器等)事件;

    (四)各种建筑物倒塌和各类滑坡事件;

    (五)核泄漏和核污染事件;

    (六)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七)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或职业性中毒事件;

    (八)生物制品、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环境污染的事件;

    (九)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十)突发和严重的医院内感染;

    (十一)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的相关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一般事件(级)

    1、一次事件伤5-10人(含10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较大事件(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滁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重大事件(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部分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一、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联系负责人、卫计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二)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

    县卫计委:组织指挥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根据需要,储备常用卫生应急物资及药品。

    县发改委:配合县卫计委编制医疗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救援工作需要。

    县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转运伤员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的医疗费用进行适当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群众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警中队: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和配合指挥部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委,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二)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三)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四)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组及职责

    县卫计委负责组建市医疗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医疗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二)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三)承担医疗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一)紧急救援中心

    县人民医院120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求助信息的收集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二)医疗机构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必须组建2-3支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援小分队,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个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第三部分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响应和终止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一)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卫计委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经批准启动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县卫计委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和县医疗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卫计委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和滁州市卫计委,迅速组织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并随时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和县医疗救援指挥部报告。

    (三)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中关于“医疗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上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计委应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专线电话,并公布专线电话号码,实行24小时现场指挥。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一)现场抢救

    1、参加医疗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与其他医疗救护队(组)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对伤员进行分检、医疗救护和转运。

    2、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救护队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正确搬运,准备转至适宜的医院,并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部)。

    4、救护人员要将经治伤员的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口袋内。

    (二)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车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三)接诊医院的救治

    1、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包括纠正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抗感染,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要有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

    2、超出接诊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接诊医院要写好病历,在重特大突发事件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后方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1、各级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县卫计委。

    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计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卫计委要在1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卫计委,并提出预防及控制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建议。

    4、县卫计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和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后,经县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县卫计委。

    第四部分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计委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 急救机构

    完善我县急救网络的建设,各片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科室)。

    三、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计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县卫计委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四、 物资储备

    县卫计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并储备常用卫生应急物资及药品;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五、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部分  附则

    一、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卫计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奖励

    县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定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五、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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