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司法局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1-0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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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75项;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第十五条。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以下资格之一: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人员;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或申请执业登机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两年以上;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执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打印件)。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但须提供县级主管部门关于其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证明。

    4.申请人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5.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有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已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执业,不得再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6.身份证复印件2张。

    7.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照片1张及电子版。

    (二)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打印件)。

    2.原执业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3.新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4.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照片1张及电子版。

    五、办理地点

    全椒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六、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0550-230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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